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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築條例(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活動各方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民用建築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範圍內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工程中介服務。第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參與建築活動的各方應當堅持質量、安全、效益相統壹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業近期和遠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廣應用先進建築技術、先進設備、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科學。第五條廣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建築活動的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築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規劃、工商、公安、勞動、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二章資質和資格第六條建築活動實行執業許可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工程勘察、設計(含裝飾設計,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應當具備從事建築活動的資質,並按照規定申請營業執照,取得資質證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在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

建築工程技術人員取得職業資格後方可執業。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中介服務單位資質和個人職業資格考試,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分工進行。

取得資質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應當填寫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建築活動備案手冊。本手冊是年度資質審查的依據之壹。第八條資質證書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審驗。逾期未通過年審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第九條中央、部隊、省等在本市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務的單位,應當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接市政建設工程,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從事與資質證書相適應的建設活動。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從事與市政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經濟組織在本市從事建築活動和承接省內建築工程的,應當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接市政建設工程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經批準後從事建設活動。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從事與市政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活動。

已辦理註冊手續的,每年復審壹次。第十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分立、合並、變更、撤銷,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註銷、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資質證書。第三章施工許可第十壹條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登記制度。建設單位是施工方。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拆除建(構)築物,建設申請人應當在拆除施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除建(構)築物。

申請建(構)築物拆除施工許可,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承包拆除的施工企業資質證明,拆除建(構)築物的安全技術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除項目應當提供分期拆除安全保障措施;

(四)辦理施工現場余泥渣土排放手續的證明。第十三條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省級建設項目開工時,申請人應當持批準文件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換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政建設工程開工時,申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項目管理註冊證書;

(2)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3)投資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中標通知書和建設工程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集到提供的全部資料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15日內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告知申請人不予頒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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