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對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款的增加體現了“與時俱進認真修訂立法”的理念,滿足了當前時代發展對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需要,為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提供了高層次的民事法律依據,為後續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留下了足夠的空間。
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壹種非物質化的財產形式。雖然目前對網絡虛擬財產沒有統壹的定義,但從其特征可以看出,網絡虛擬財產主要是指依附於網絡虛擬空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具有壹定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信息資源,既相對獨立,又具有排他性。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壹種全新的權利保護類型,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給予了公眾有效的制度保護。雖然從內容上看還需要進壹步深入探討,但第127條已經有效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時俱進的進步,展示了權利保護理念上的立法進步。
二、網絡虛擬財產包括哪些?
公民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網絡虛擬財產應該是壹種無形資產。虛擬財產可以直接向遊戲開發商購買,也可以從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獲得,因此虛擬財產具有壹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公民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網絡虛擬財產應該是壹種無形資產。虛擬財產可以直接向遊戲開發商購買,也可以從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獲得,因此虛擬財產具有壹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從財產的法律定義來說,虛擬財產也應該受到保護。網絡財產的取得往往要經過持有人的個人勞動(訓練)、不動產支付(購買遊戲卡)和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絡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不動產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中,明確提出這些網絡遊戲設備等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使是虛擬財產,也不能在生活中直接消費,而是屬於公民財產,他人不能非法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中國立法的進步,有助於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案例分析:馮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馮索賠的法律依據。民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因類型不同而有不同的對象。所有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支付行為。本案中,馮要求交付比特幣現金是基於何種權利,這是首先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比特幣本身並不包含內在價值,但比特幣持有者必須通過全網分發並確認的“公共賬本”(數據庫)中記錄的信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力。但鑒於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中的“物”,馮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不能要求樂酷達公司依據所有權(如孳息)的法律規定交付比特幣。需要註意的是,比特幣的交易在現實中是存在的,持有人還是希望從中獲取利益。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於市場對比特幣作為交易媒介的信心。因此,比特幣屬於合同法中的交易客體,具有應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的訴訟請求有合同法依據。
現代社會對網絡虛擬財產有哪些規定?明確指出網絡遊戲設備等這些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使是虛擬財產,也不能在生活中直接消費,而是屬於公民財產,他人不能非法占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