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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專項誌願服務條例

頒布單位:國務院

文件編號:國務院令第685號

發布日期:2017-09-06

實施日期:2017-12-01

及時性:目前有效

效力水平:行政法規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

第三章誌願服務活動

第四章促進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5號

《誌願服務條例》已經2017年6月7日國務院第1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7日起施行。

總經理李克強

2065年8月22日438+07

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發展誌願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推動誌願服務向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發展。

第五條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要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誌願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第二章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第六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七條誌願者可以註冊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

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需求,促進行業交流,推動誌願服務發展。

第十條在誌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 * *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章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依法自行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招募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相關信息以及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十三條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與誌願服務有關的信息,說明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核實相關信息,並及時給予答復。

第十四條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誌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誌願服務。

第十六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和技能,應當對誌願者進行相關培訓。

開展專業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範。法律、行政法規對誌願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誌願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解決誌願者在誌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可以使用誌願服務標誌。

第十九條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如實記錄誌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信息,並按照統壹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

誌願者需要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誌願服務記錄免費、如實出具。

誌願服務信息記錄和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二十條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應當尊重誌願者的人格尊嚴;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泄露其相關信息。

第二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應當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接受誌願服務組織邀請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誌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誌願者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組建誌願服務隊,開展專業誌願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誌願者提供專業誌願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服務機構招募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需要快速救援的突發事件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及時有序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和協調。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誌願者或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誌願服務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誌願服務行業組織投訴和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誌願服務行業組織對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第四章促進措施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誌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誌願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情況納入實習學分管理。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誌願服務的運行和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壹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誌願服務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對發展誌願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公務員考試和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誌願服務的情況納入考察範圍。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對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給予優待。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誌願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三十五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服務精神。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誌願服務組織泄露誌願者信息,侵犯誌願者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以報酬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誌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誌願服務信息或者出具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限期停止活動,並可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三十九條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壹)強行指派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壹條需要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組織者和公共服務組織,可以與誌願服務組織合作招募誌願者,也可以自行招募誌願者。自主招募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參照本條例關於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以外的組織可以在其能力範圍內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單位同意成立的城鄉社區和組織,可以在其社區和單位內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境外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在中國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組織境內誌願者到境外開展誌願服務,境內相關事宜適用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出國誌願服務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7 12 1起施行。

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17.12.05438+0,有效期至2023年。

最後更新:2021.12.05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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