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壹.平等權利(2673年)
平等權是指公民不受任何歧視地平等享有自己的權利,並要求國家給予平等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憲政國家,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習慣、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都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同樣受到保護,壹切違法行為都要依法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不允許任何人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之外的義務,不允許任何公民受到法律之外的懲罰。
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既包括法律適用上的平等,也包括守法上的平等。它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不可能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範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851)
政治權利的概念和範圍(299)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它表現為兩種形式:壹種是公民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基礎上,參與由國家和社會組織和管理的活動;另壹個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表達意見和願望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2)政治權利的保障(205)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中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如《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國憲法註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支付。
(3)政治權利的內容(455)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表機關的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的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通過語言就各種政治和社會問題表達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語言有兩種方式:口語和書面語。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煽動群眾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和誹謗他人的人格尊嚴。
新聞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思想和觀點的自由。還應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和行使新聞自由。除了遵守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外,它不應利用出版物傳播剝削階級的腐朽思想。我國現在實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方法,預防制是提前介入的方法;追懲制度是壹種事後追究違法行為的方式。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了某種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加入連續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出於不同目的分為營利性社團和非營利性社團,非營利性社團又分為政治性社團和非政治性社團。各國法律通常對政治結社有嚴格限制。1998 10國務院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達意願的重要形式,直接體現了公民的憲法地位。
(1)集會自由是公民為同壹目的臨時聚集在某壹地點討論問題或表達意願的自由。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擴展,通過集會可以擴大和更好地實現言論自由的影響。組裝和關聯也不同。集會是暫時的聚集,而結社是長期的、持續的結合,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遊行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空曠場地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自己強烈意願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聚集在壹起表達強烈意願的自由,以顯示他們的決心和力量。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有表達意願的自由;區別在於表達意願的程度、方式和方法。由於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的行使多發生在公共道路或空地上,參加或觀看的人數較多,具有情緒傳染性,對社會影響較大,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時應始終遵守法律規定的要求,註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③1989 10 10月3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了《集會遊行示威法》。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概念和標準;申請和獲得許可的程序、集會、遊行、示威的地點、時間和行為規範等主管部門和具體管理程序、措施;以及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部法律是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重要依據和法律保障,也是對濫用這壹自由的必要限制。
三、監督權(923)
監督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公民根據監督對象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適當的方式。
(1)批評和建議權(337)
批評權是指公民有權批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批評建議權的行使有利於反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
(2)起訴和舉報的權利(475)
檢舉權是指公民有權檢舉和控告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檢舉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要求依法處理。兩者的區別在於,控告者往往是受害者,而控告者壹般與事件沒有直接關系;控告要求依法處理,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控告壹般是為了伸張正義,維護公眾的利益。
(3)上訴權(286)
它是指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受到侵害時,受侵害的公民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訴,要求重新處理。訴權包括訴訟上訴權和非訴訟上訴權。
(4)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423)
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對此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四、宗教信仰自由(404)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從過去到現在的信教自由,從過去到現在的信教自由;根據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以及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
宗教是壹種社會意識形態,其本質與馬克思主義世界觀是對立的。我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為:①宗教是壹種歷史現象,有其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2)宗教信仰屬於實現問題。只能用民主方法和說服教育來解決公民的思想認識問題,決不能強行命令或粗暴幹涉。宗教的存在具有長期性、國際性、民族性和群眾性的特點。正確處理宗教問題對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國際交往具有重要意義。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19910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國家依法打擊邪教組織,有利於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是反社會、反政府的,其歪理邪說與宗教教義是對立的。邪教組織是指假借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成立,神化首要分子,迷惑、欺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制造、傳播迷信邪說,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五、人身自由(下)789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護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與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
(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390)
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身體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或逮捕。它有以下含義:①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部門執行,任何公民不得被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組織和個人強行搜查公民的身體是非法的。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254)
公民的人格是公民作為人所具有的資格。從法律上講,是指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資格。人格權主要指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人身權。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
(3)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248)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未經法律許可,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入、搜查、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需要對被告人和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217)。
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人不得隱匿、毀棄、公開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
在壹定條件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檢查公民的通信。
不及物動詞社會經濟、文化和教育權利(469)
⑴社會和經濟權利(663)
它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以物質和經濟利益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物質保障。作為憲法保障的內容,社會經濟權始於1919年的《魏瑪憲法》。
1,公民財產權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合法所有權。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繼承私有財產的權利。”
2.工作權
勞動權是指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獲得工作和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內容,是公民行使勞動權的前提。勞動報酬是公民付出壹定勞動後獲得的物質報酬。
3.工人的休息權
休息權是勞動者休息和耕作的權利。休息權是勞動權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和完善自我的重要權利。
4.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物質救助權是指公民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權利。主要由生育保障、殘疾保障、死亡保障、退休保障等具體權利組成。
(2)文化和教育權利(362)
1.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它包括公民根據自己的能力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機會的平等和通過不同階段和形式實現教育。在我國,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
2.文化權利
中國人民和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七、特定主體的權利(392)
(1)保障婦女權利(232)
《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護婦女權益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2)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228)
現行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3)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