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東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應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間接故意殺人
過於自信的過失導致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能夠憑借壹定的自我信念,如行為人自身,避免他人死亡的因素。
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能力因素,或他人行為的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的有利因素等。,相信別人死的結果不會發生,這樣別人才會死。
果終於發生了。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對該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態度,導致他人死亡。
因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之處在於:兩者都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演員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的死亡,他們不希望這樣。
出現這種結果。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第壹,在認知因素方面,對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估計不同。雖然兩人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都是間接故意殺人。
中國銀行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沒有誤解和估計,所以當可能性轉化為現實,即他人死亡發生時,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沒有發生。
錯誤,主觀和客觀是壹致的;在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主觀上認為,由於他人自身的能力、技術、經驗和壹些外界條件,他人死亡的結果就是行為的實施。
可以避免,就是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的客觀事實存在誤解。在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其主客觀不壹致。第二,意誌因素存在重要差異。也
雖然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並不希望他人死亡,但深入調查後,他們對他人死亡的態度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殺人行為
人雖然不希望別人的死亡發生,但也不反對別人的死亡,而是任其發生。在過於自信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
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是讓這個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個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個結果,也就是排斥和反對別人的死亡。在預見到他的行為可能發生之前,他
在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認為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實施了這壹行為。
第二,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殺人”的故意殺人罪相同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過失的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故意殺人中錯誤地殺死了自己“目標”(即行為人所追求的傷害對象)以外的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不作為導致死亡的性質
不作為致人死亡不僅可以成立為故意殺人罪,也可以成立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其不作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
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註意這樣壹種情況,即行為人之前已經意外地或者過失地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險,行為人可以救而不救而放任不管。
如果造成他人死亡,行為人不應被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更不用說因意外事故被認定無罪,而應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從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當被害人可能因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而死亡時,被告人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基於上述心理因素,他不僅沒有
采取了積極的搶救措施,卻壹句話不說就走了,導致受害人因延誤搶救時間而死亡。
第四,過失致人死亡後,行為人將屍體錯當成活人“殺死”以使其沈默。不應僅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而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客體不能未遂)定罪,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