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壹般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在車站、碼頭、超市、商場、集貿市場、電影院、飯店等公共場所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至此,扒竊被直接納入刑法處罰範圍。在司法實踐中,扒竊是否應該受到懲罰存在廣泛爭議。
壹.案例介紹
2011 5月22日10時許,蘇某某到會同縣張子堂店預謀盜竊。當他看到正在專心挑選商品的女子王時,他伸手去掏她的挎包,在拉挎包拉鏈時被發現,被當場抓住。隨後趕到的民警從蘇身上搜出了鑷子作案工具。
第二,分歧和爭議
蘇的盜竊罪是否應當定罪處罰爭議較大:
壹種觀點認為,蘇某某的扒竊行為尚未完成,屬於盜竊未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只有情節嚴重的盜竊未遂才追究刑事責任。扒竊屬於盜竊罪的壹種,該規定也適用於扒竊,故情節明顯輕微,不構成盜竊罪,不應定罪處罰。
另壹種觀點認為,蘇扒竊行為構成盜竊罪(未遂),相對於犯罪既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直接處罰扒竊行為,不附加數額、次數等限制,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關於懲治“扒竊”的思考
(壹)、扒竊入刑的必要性
扒竊是壹種對社會危害很大的犯罪行為,因為它往往是團夥作案,發生在公共場所。扒竊的對象是他人攜帶的財物,根除難度很大。正是由於扒竊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大、打擊難度大的特點,刑法修正案(八)直接將扒竊行為入罪,有利於進壹步加大對扒竊行為的打擊力度,遏制扒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和財產安全。
(二)、思考“扒竊”未遂是否可罰。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不附加任何條件處罰扒竊行為。那麽,扒竊也可以分為既遂和未遂?這很好理解,在公共場所扒竊即使數額達不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也可以認定為盜竊罪。但是企圖扒竊也是犯罪嗎?筆者認為,對於扒竊未遂的犯罪嫌疑人,情節明顯輕微的,以治安處罰較為合適。
首先,。刑法懲罰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如果壹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就沒有必要入罪。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也規定,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要根據不同情況綜合判斷扒竊。輕微扒竊案件,如未遂、自首、立功、成年犯罪等,應慎重考慮。
二是根據《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未遂,情節嚴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對象的,應當定罪處罰。從上述解釋來看,盜竊未遂未達到情節嚴重的,不應定罪處罰。扒竊是盜竊的壹種,這個規定也適用於扒竊。
第三,使用刑事手段必然要動用司法資源。對於情節明顯、情節輕微的扒竊行為,如果治安處罰的手段足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的目的,那麽就沒有必要動用司法資源。
所以妳說的這個案子跟金額無關,跟扒手的數量和作案情節有很大關系。根據上述情況,法院會對不滿三年的人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就是也可能是單獨罰款。烽火律師團團長解答妳的問題,希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