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孩子的探視權是多少天?沒有嚴格的規定,壹般是幾周或者幾個月,雙方壹般協商。無論誰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夫妻雙方都不能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相反,得到孩子的人必須合作。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如果被孩子撫養過的配偶不讓另壹方配偶探望孩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夫妻雙方都要先協商。2.找妳住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調解。3.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壹方直接持判決書或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執行,實現探望孩子的請求。探視權的特征(1)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而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應當為對方提供便利和積極幫助,不得妨礙對方行使權利。(2)探視權是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壹項法定權利。探視權在法律上被規定為壹項權利,因為它不僅是親屬法中的壹項權利,也是壹項基本人權。父母與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系形成的感情,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改變。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與子女短期居住等方式行使探視權,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視權不應該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壹種權利,而且是壹種“權利之外的東西”。(3)探視權的時間為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子女共同生活,教育子女,不存在正式探視權的問題。離婚後,由於父母壹方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需要行使探視權。(4)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探視權實際上是壹項強制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該讓孩子充分享受父母的愛,得到積極健康的教育。探視權的行使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視權的行使。探望權的性質在性質上,探望權是壹種基於親權的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壹種基於父母身份的身份權,具有排他性。它是壹項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權利,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財產的看護權,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則不得限制或剝奪。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視權就應該是間接養父母的權利。它不是監護權的派生物,而是無子女撫養方的壹項法定權利,基於配偶關系的消滅。探視權是親權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壹個分支。探視權不僅是親屬的壹項法定權利,也是壹項基本人權。父母與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系的感情,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改變。探視權的設立,既可以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對子女關心、支持和教育的情感需求,又可以與子女保持聯系,及時、全面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撫養教育子女,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母之間的情感溝通與交流。出於立法目的,我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法律既保護父母的合法權益,又關註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從而實現整體利益的平衡。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是指離婚後,間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探望子女。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壹般在離婚時由父母約定。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時雙方應協商好孩子的探視問題,對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做出具體詳細的安排。離婚時雙方未能就子女探望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壹並判決。壹般在不影響孩子學習和認真改變孩子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間接被撫養人可以和孩子單獨交流壹段時間。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不涉及子女探視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2月27日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法律救濟途徑:“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間接被撫養人行使探視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壹方未盡到協助探視的義務,或者采取各種措施阻止對方實現探視權,那麽擁有探視權的壹方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來實現自己的探視權。對拒不執行探望子女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綜上所述,探視權對於沒有撫養過孩子的父母來說尤為重要,因為這也是唯壹壹次和自己的孩子相聚的時間。在規定探視權時,雙方都要從孩子的利益出發,最大限度地讓孩子與父母團聚。所以探視權壹定要協商好,這也是為了自己孩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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