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倒鉤”之前,我在壹家外資500強公司做中層經理。我每天都很忙,幾乎每晚都加班。當然,我從未聽說過“倒刺”。
和大多數在這個城市奔波的小白領壹樣,我的生活簡單而忙碌。由於工作性質,我經常需要聯系集團公司的海外廠商。晚上8點到65438+淩晨0點通常是我的工作時間,公司也對我實行了彈性工作制。
2009年9月8日淩晨,發完最後壹封郵件已經是淩晨兩點了。我累了,重重地倒在床上睡著了。沒有夢,只有沈睡。
此刻,我萬萬沒想到,太陽照常升起,還有壹場可怕的“倒刺”事件在等著我。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徹底改變了我這兩個月的人生軌跡。
遭遇“釣魚”
2009年9月8日,陽光明媚,秋天已經出現,但夏天仍然不肯離去。空氣很熱,沒有風,還能聽到蟬的鳴叫。
當我早上起床時,我像往常壹樣檢查我的電子郵件。12點左右,我開著我的福特私家車從家裏到公司,今天下午有個會。
快1點了,我也快到公司了。不跟別人搶高峰時間很暢快,比擁堵節省了半個多小時。在華寧路和沅江的交叉口,又是紅燈。我停下來等待。
這時,壹個穿白衣服的男人走過來,問我能不能帶他去散步。壹開始我不肯說自己是私家車沒人。後來他說肚子很痛,可能是肚子不舒服,等不到出租車。他家就在前面,麻煩妳帶壹下,他說給我20塊錢...
我婉言謝絕,“我不要妳的錢。我的工作單位在閔行開發區,馬上就到。”
他還強調他在北松公路村,我心壹軟就讓他上車了。
上車後,搭便車的人壹點痛苦的表情都沒有,手指很自然地在膝蓋上敲擊。看到他粗壯有力的手指,我有點懷疑,好像聽到有人說,有個小偷趁司機不註意,從車裏偷了東西。我把手機放在司機和副駕駛中間的茶杯位置,拿到司機開的儲物箱裏,沒有多想。
這時候同事也打來電話,我說馬上就到。其間,我還跟這個搭車人說,我有事馬上去公司,妳去松江我就不能送妳了。他說,不遠,就在華寧路北宋公路拐角處。
就在拐角處,汽車停了下來,他讓我倒車。我後退了幾步,停下來等他下車。時間定格了大概四五秒,他看著窗外。我不明白。看著他,他突然伸手掏出我的車鑰匙。
我搶過車鑰匙,大聲問他是幹什麽的。然後,壹群穿制服的男人,大概七八個人,壹擁而上,把我從車上拖下來,強行拿走了鑰匙。我立刻認為我遇到了壹個強盜,還在呼救。
這群人不讓我說話。他們把我的手放在背後卡住我的脖子,把我推進壹輛面包車,同時搜出我的駕駛證和行駛證,拿出壹份準備好的調查書(臨時寫了我的車牌號)讓我簽字。
我拒絕簽字。我說:“我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妳是誰?請出示妳的逮捕拘留證件。”。他們說是市區交通執法大隊的,只有壹個人出示了工作證,名字壹欄壹直蓋著。
在面包車裏滯留半個多小時後,其中壹人用手指指著我的鼻子。我抑制不住悲痛,想報警,但手機被搶了。
最後,那夥人把我推出車外,扔給我壹張《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查處通知書》就走了。
毫無結果的投訴
沒辦法,我只好打車去了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七莘路778號,得到的答復是:“剛剛發生的這件事。材料還沒到我們這裏,10個工作日再談。”
我焦急地說,車裏有電腦等貴重物品。這時候裏面壹個工作人員給我蓋章,讓我去春申路美福路停車場拿行李。
我看到墻上有投訴電話。在去停車場的出租車上給單位打電話投訴,得到的答復是會向領導反映。
我去交通執法大隊的上級部門閔行區城建交通委交通處反映情況。壹位姓王的女士接待了我,但她還是說今天不行。了解情況後請給我答復。
我問了王女士幾個問題。我說:“妳以為我開黑車?”她回答說:“不,但我現在不能決定。”
我也給王女士看了手上的傷痕,問,就算我處罰黑車(況且我根本不是),為什麽在當事人無意逃逸的情況下,那麽多人扣胳膊卡脖子?王女士回答說,這些人不是執法大隊的,是壹些協管員,坦言覺得我運氣差。
我又問:“這些協管員冒充乘客,引誘車輛行駛的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交通執法怎麽會雇傭這樣壹群人?”
王女士說,這些協管員如果抓到黑車,會得到壹筆獎勵。現在有了國家賠償法。如果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徑,或者申請行政復議,但壹般至少需要兩個月。
我拖著疲憊的身體回家,抑制不住內心的悲痛。我父母是老黨員,入黨30多年了,退休前都在政府機關工作。我從小就被教育要對他人友好和尊重。就連這次“釣魚”也是在白衣人的要求下完成的。為什麽善良被這樣對待?
車被收走了,投訴也沒有回應。我整天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讓我很痛苦。晚上睡不著,痛苦還在繼續,內心的悲傷更是難以言說。在輾轉反側中,我下定決心,不管拓也堅持要找回我的清白。
我是壹個普通的白領,不想這樣站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可是,他們的行為讓我好委屈。政府部門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他們利用人民的力量做這種事,我感到憤慨。
後來才知道,執法大隊從來沒有敗訴過,有關方面的負責人也出來理直氣壯地說,從來沒有雇傭倒刺這種行為。我不介意在他們從未敗訴的記錄上再加壹筆,因為我相信對錯是民意。即使輸了官司,我的堅持也會對沒有遇到“倒刺”的車主,對那些“倒刺”,對所謂的“執法大隊”起到警示作用,所以我的堅持是有壹點意義的。
所以,我選擇了起訴。
選擇“民告官”
2009年9月28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於6月9日10得到閔行區人民法院立案通知書。
除了要求撤銷不公正的“行政處罰”,我沒有要求額外的經濟賠償,因為我不想被別有用心的人說閑話。坦白說,提起訴訟本身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拿回“上鉤”的、原本屬於妳的錢。
“我期待壹場公正的審判。”我在給愛歌的信中寫道。com。
我在網上發帖後,同樣被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誣陷的幾十名車主找到我,告訴我他們的遭遇。有人因為開公司的車丟了工作,有人被單位批評,有人夫妻不和...
但是有壹點是壹樣的。這些和我有類似經歷的受害者,都是被花言巧語欺騙,被曾經試圖幫助的人陷害。
我真的很看不起這場官司的結果。壹是之前關於執法大隊的官司我從來沒有輸過,二是我真的精力和時間有限。但是,我不怕。我相信總會有人站出來的。上海運管部門是否存在“釣魚”執法,總有壹天會水落石出。
在維權的道路上,我所承受的壓力,付出的時間和精力,超過了我過去工作最艱難的時候。相比事件,我現在平靜了壹點,但我的堅持不會放松。
有人問我,這件事之後,我會不會“泛濫”同情心,去幫助別人?我覺得以後還是希望幫助別人,但是也會開始有點戒心。
雖然“釣魚執法”事件已經告壹段落,閔行大隊也撤銷了錯誤的行政處罰,但我還是希望從法律層面來評判這種錯誤的做法。作為訴訟當事人和公民,我會繼續打這場官司。我壹直認為這對我們的社會進步是有意義的。
編輯後記:由於種種原因,張軍不願意過多談論自己目前的生活煩惱。其實經過這次“風波”,他真的吃了太多苦。電話裏他告訴我,不久前有人去他單位給他施壓,讓他盡快撤訴。
我認為困擾他生活的是媒體的關註。設身處地為他想想。在繁華的大都市工作生活的白領,壓力已經很大了。現在他們每天要打官司,要和全國各地的媒體打交道。曾經平靜的生活突然變成了奢侈。
只希望現在的麻煩能換來他的清白,希望世界上沒有人被“釣魚”,尤其是法治的進步。
走出生活中的法律誤區
五年普法規劃實施後,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學法、守法、用法之風逐步樹立。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對法律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誤解,影響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
誤區之壹:“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是人們觀念中根深蒂固的錯誤觀念。他們認為,違法的人多了,法律的尺度就可以放寬,甚至不會追究他們的責任。在這種認識誤區的驅動下,壹些違法行為是成群結隊的,比如壹些地方的違規收費,壹些單位制造的假冒偽劣產品。而且“法不責眾”也經常被少數違法者利用。比如有的村委會長期拖欠。壹旦法院強制執行,個別村領導以“法不責眾”為由,煽動群眾罷手鬧事,甚至煽動群眾集體上訪。事實上,法律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少而嚴懲,也不會因為違法者人數多而放松標準,更不用說不會懲罰他們。而且,“人群”只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從局部來看,它們看似眾多,但與法律保護的整個主體相比,無論如何都是極少數。因此,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壹經查實,將依法懲處。
誤區二:“父親欠兒子的”
“父債子償”是由來已久的習慣。我國《繼承法》從根本上消除了“欠債還錢”的社會經濟根源,規定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接受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父親”留下的債務超過遺產,“兒子”可以選擇放棄遺產,以免替“父親”償還債務。即使兒子選擇接受遺產,也只是以遺產為限對父親生前所欠債務承擔責任。兒子以父親留下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兒子都沒有繼續以全部財產清償的法律義務,除非他自願清償。可見,隨著法制觀念的不斷發展和更新,“父債子償”在今天已經成為壹種錯誤的觀念,根本不再適用。在此基礎上,任何人不得要求繼承人以繼承範圍以外的自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誤區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是老百姓心中不爭的真理。怎麽能不還債呢?但在法律上,“債”是真的不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是有期限的。壹般期限為2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壹年,雙方為單位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六個月。這就要求人們,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要壹味等待債務人還錢,而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後,債務人未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語所欺騙。壹旦超過訴訟時效和申請執行期限,除非債務人自願還款,否則法律也無能為力。
誤解4:“家醜不可外揚”
中國人有壹個傳統,他們喜歡拍馬屁,把所謂的“家醜”藏在心裏。正是這種不顧具體情況愛面子的傳統,導致了很多家庭發生了本不該發生的悲劇,廣大女性深受其害。如今反對家暴的聲音越來越大,“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正在為家暴提供肥沃的土壤。有些女性即使遭遇家暴,在外面也裝作若無其事,甚至還努力微笑,給人家庭和睦的錯覺。“家醜不可外揚”不僅會制造家庭悲劇,還會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極大的威脅。比如某地發生煤礦坍塌、瓦斯爆炸,煤礦領導甚至地方領導害怕泄露的消息影響自己的“政績”,總是想盡辦法私下做工作,遮遮掩掩,不顧人民生命財產。殊不知,這帶來的危害更大,後果更嚴重。“家醜不可外揚”對人的傷害很大。所以,所謂的“家醜”是要“養”起來的,特別是對於違法犯罪和重大事故。否則等待妳的只能是更大的傷害和教訓。
誤區五:“走遍天下都合理”
“理性環遊世界”壹直被世人津津樂道,但在法制觀念不斷更新的今天,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它。現在人與人之間發生糾紛,往往會訴諸法律,但法律對事實的確認需要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中載明根據案件情況規定的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逾期證據材料的,法院不再組織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不會被法律認可,因此相應的“事實”也不會被法律認可。所以,如果對案件采取袖手旁觀的態度,不積極調查取證,雖然在法庭上看似有理,但相關事實仍然可能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理性”未必能“走遍天下”。
誤區六:“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人們總喜歡用“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來說明犯罪分子壹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殊不知,這只是美好的願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還是有相當壹部分案件無法及時偵破。但是,我國刑法對犯罪分子的追訴有壹定的限制。比如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過了20年,即視為超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所以作為受害人,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爭取早日破案。同時也要註意,有時候法律太弱了。當不幸來臨時,我們絕不能因為罪犯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而對法律失去信心,更不用說對生活失去信心和勇氣。
論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適用
在行政法規中,責令改正的行政手段已經被相當數量的法律法規賦予相關行政機關在管理公共事務或履行職責時行使。作為壹種常用的重要行政手段,責令改正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在行政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準確界定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確保其法律適用,對於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論述了責令改正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認為“責令改正”是壹種行政命令。
壹、責令改正的定義
學界對責令改正的法律性質壹直存在分歧,對其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適用也存在分歧。有人認為責令改正是行政處罰,有“新處罰說”和“申請處罰說”。有人認為責令改正是行政強制措施。筆者認為,責令改正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而是對特定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命令。這裏強調“特定”,主要是為了區分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責令改正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作出的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行為。
責令改正的特征是:(1)責令改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責令改正的對象是違法行為人,即違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責令改正是以行政相對人違法為前提的。(四)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依職權責令改正的。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定的強制義務,破壞行政秩序所采取的行政紀律措施。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的主要區別是:(1)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懲罰性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責令改正的目的是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而不是懲罰性的。(2)除特殊情況外,行政處罰的作出需要遵循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告知等嚴格的法定程序,而責令改正的程序相對簡單。此外,從行政處罰的立法角度來看,首先,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不在“責令改正”的處罰之列;其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推斷,“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維護行政秩序,預防和制止社會危害事件或者違法行為的發生,依法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和財產進行臨時處置的有限強制行為。責令改正和行政強制措施都是具有約束力的行政行為,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1)強制性區別。行政強制措施直接表現為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責令改正是基於要求當事人糾正或停止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不具有直接強制性。(2)有些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以違法行為為依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必須是作出更正的前提。
二、責令改正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壹)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雖然責令改正和警告都有警示功能,但也有區別。“警告”是行政處罰中的壹種處罰,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壹種處罰。必須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的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設定作出,也可以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時依職權作出。
(二)責令改正和責令停產停業。責令改正是要求行政相對人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是限制或者制止行政相對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直接處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本質上講,責令停產停業屬於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有本質區別。
第三,責令改正的適用
(壹)責令改正的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但依法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實踐中適用責令改正應註意的問題。
1,限期改正。現行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壹般不規定責令改正的期限。實際工作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改正期限的,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改正期限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責令改正的期限。能當場改正的,應當當場改正。需要在壹定期限內改正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改正期限。
2.做壹個正式的責令改正的問題。理論上,責令改正既可以口頭作出,也可以書面作出,但口頭形式不使用證據的固定保全,容易引起爭議。因此,建議責令改正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特別是對於壹些以責令改正為前置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避免後續行政處罰因無程序證據而陷入被動。
3.責令改正的程序問題。雖然沒有像實施行政處罰那樣有嚴格的責令改正程序,但也要遵循壹般的行政監督管理程序,即表明身份、進行檢查、指出問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發出通知、簽字確認等等。
4.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表述的問題。責令改正通知書所表達的內容,應當是責令當事人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意思表示,以及逾期不改正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避免將責令改正表述為行政處罰、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利或者其他行政行為。
祝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