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選編1法律文化對新法制建設的影響分析。
摘要: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建設越來越受到學術界和社會的關註。關於如何建設中國的法制,有許多觀點和爭論。法律具有民族特色,是民族意識。探索傳統法律文化在現代法制建設中的意義,可以有效地促進法制的完善和發展,形成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國法律體系。
關鍵詞:
傳統;法律文化;法制建設
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在“依法治國”的國策指引下,中國法制建設的重要性日益顯現。然而,從源於西方並傳入中國的依法治國思想的成效來看,與西方相比,我們不得不承認落後於西方的尷尬局面。德國歷史法學派著名法學家弗裏德裏希&布爾;卡爾&布爾;馮&公牛;薩維尼認為,法律和語言、習俗壹樣,具有“民族特性”、“民族意識”、“世代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在日益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中國的新法制建設面臨著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該如何選擇,何去何從?對此,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今天使用的壹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職業群體的分類,幾乎都是從西方發達國家借鑒和移植過來的。因此,它們基本上不是我們傳統法律文化的壹部分。在壹定程度上,法律制度起源於西方的“洋貨”,這甚至與建立在封閉的小農經濟、專制的政治統治和以家庭為中心的宗法制度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格格不入。
首先,從法律的起源和運用來看。
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律只是統治和懲罰的工具。從奴隸社會時期開始,就出現了“天道報應”、“天道懲罰”的神權思想。司法也主要依靠“鬼神”“猛獸”,主要用於宗教、政治、軍事活動。中國古代法律的基礎是“禮”和“刑”,追求的是維系血緣關系和等級制度。①而這使人們害怕和排斥法律,甚至厭惡。與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臘法和古羅馬法不同,它是奴隸制商品經濟關系下的契約人權和民主。
第二,從法律的發展來看
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逐漸成為被統治者推崇和支配的思想體系,中華民族精神本質上就是儒家思想的體現。(2)首先是儒家推崇的“人治”傳統。儒家主張以德、禮、義、理想主義的人來統治整個國家,體現在中國權力大於法律的傳統法律文化和專制統治的長期延續。法律的合法性來源於統治者賦予的權力,統治者淩駕於法律之上,將法律視為政治的壹部分。這壹思想至今仍有深遠的影響。正是由於這種根深蒂固的潛在意識,法律被視為統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報復的懲罰手段。從近代中國的歷史實踐中可以看到,壹個刑事案件的法官,因為社會公眾的輿論和關註而草率地對壹個案件下結論,大到對權力和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對民主、憲政和分權的排斥。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現了亞裏士多德、柏拉圖等崇尚民主法治的學者。近代以來,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對近代世界法制建設產生重大影響的“鼻祖”人物都來自西方。
其次,是儒家文化推崇的“禮”和“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制是由法律規範的,而在中國,法律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從屬於道德,為行政服務,也成為穩定社會秩序、鞏固統治的制度。所謂“道德是政教之本”(3),法律只是壹種輔助手段,是壹種教條式的工具,這就導致了法律長期以來沒有得到人們的有效重視和信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強調禮義追求,崇尚壹般倫理道德。正如費正清先生在《美國與中國》中所說,在壹個以家庭為導向的社會中,“人的價值並不是西方所認為的每個人固有的品質,而是需要從外界獲得的。壹個人的行為是好是壞,主要應該以是否對社會福利、穩定有貢獻,是否有貢獻來判斷。個人本身不被表揚。所以中國的壹個政治傳統就是家長式控制。”(4)這種影響是巨大的。壹方面,這導致“人情”、“等級”、“面子”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素。
這對我國今天的法制建設極為不利。近年來壹些諸如“打官司是關系”“有個叫李剛的爸爸,不如壹紙考卷”的言論,從側面反映出我們的社會是建立在壹個復雜的關系網絡上的,而在這個過程中,壹個獨立個體的地位和尊嚴所體現的價值越來越小,無論是自願還是被迫,只有屈從和投身於這個類似於等級制度的大網絡中,才能實現利益最大化,進而導致壹些司法化。另壹方面,在此基礎上,壹旦有了壹定程度的來自階級和家庭的約束,對社會規則的漠視很可能導致侵權,被侵權的對象可能既是公共利益,也是私人利益,這與法制建設中人們對法律這壹社會公共規則的敬畏和自覺遵守的目標完全相反。
儒家“和為貴”、“天人合壹”思想的倡導,在統治者和人民,以及立法和司法中都創造了“無訟”的價值取向。再加上“重獄輕訴”的訴訟制度,人們的權利意識自古以來就比較薄弱。人們沒有通過法律保護自己權利的意願和傾向,但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向權力尋求救濟(這通常是非法的),或者幹脆選擇忍氣吞聲。中國目前的“主流”觀點,類似於“先用中式、西式,再逐漸過渡到西式、中式”的文化價值取向。然而,新的法制建設的要求顯然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要求發生了激烈的沖突。在“中國式”思想的指導下,仍然無法擺脫人治與人情關系的刻板印象,這對法制建設將是致命的。那麽這是否意味著我們應該全盤否定和拋棄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呢?這顯然是不可能的。那麽在新法制建設的浪潮中,我們應該如何選擇,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才能實現其“華麗轉身?”第壹,堅決摒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不利於進步的部分,發揚和吸收西方先進的法律精神。我們可以大膽地說,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大多不利於法制建設,造成這壹問題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在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的大趨勢下,這不僅是中國發展的要求,也是不可逆轉的趨勢。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為濫用權力和腐敗煽風點火。不應讓“黨”的稱號成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權象征。作為執政黨,其違法行為應依法透明處理。“減少權力對立法和司法的幹擾,重視憲法的地位,逐步建立違憲審查機制(雖然憲法是充滿政治意識形態的產物,但違反憲法的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則憲法將成為形式主義的文本),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使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獨立,相互牽制。不僅是立法和司法系統,行政執政黨也要加強自身建設。這是打破等級制度和特權權力的氛圍,確保法治的關鍵。三是文化環境建設和教育改革。我們國家沒有西方深厚的宗教傳統,這是很好的基礎;因此,必須培養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將法律視為他們的“宗教信仰”,減少文化教育中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影響,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倡導多元文化。同時,要適當利用中國傳統法律道德的教育作用,把“無訟”作為終極目標而不是過程。從文化教育入手,加強法制教育是廣泛而必要的保障。
培根說,“對於所有的事情,尤其是困難的事情,人們不應該指望同時播種和收獲。為了讓他們逐漸成熟,必須有壹個培養的過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無法消失。中國的法制建設必然是壹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僅需要遠見和遠見,更需要決心和毅力。我們必須站在整個人類發展的歷史經驗和當今時代的發展趨勢上。我們既要大膽吸收和借鑒西方先進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選擇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真正從權力社會走向文明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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