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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國家通論》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法與國家通論》概述:《法與國家通論》壹書由《法論》和《國家論》兩部分組成,外加壹個附錄。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

(1)論純法學研究的對象:純法學研究的對象是什麽?這個理論純粹在哪裏?凱爾森在書的序言中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認為純法學研究的對象是“實在法的壹般理論”。實在法是“某種法律:美國法、法國法、墨西哥法、國際法”。《法律通論》的主題是“法律規範及其要素和相互關系,法律秩序及其作為壹個整體的結構,不同法律秩序之間的關系,以及大多數積極法律秩序中最終法律的統壹。”

凱爾森聲稱,純粹法“旨在從結構上分析實在法,而不是從心理上或經濟上解釋其條件,或從道德上或政治上評價其目的。”在凱爾森看來,純粹法學壹方面必須與正義理論或自然法學理論劃清界限,另壹方面必須與社會學劃清界限。

(2)關於法律與正義:凱爾森認為,從正義的概念中很難擺脫法律的概念,因為在不科學的政治思想甚至壹般的言論中,正義與法律不斷被混淆。把法律等同於正義的傾向,其實是壹種捍衛特定社會秩序的傾向,是壹種政治而非科學的傾向。因此,純粹法學主張“把法律和正義當作兩個不同的問題”。純法學反對將法律等同於正義,但它“無法回答某壹法律是否符合正義以及正義的基本要素是什麽的問題”。“壹個純粹的法學理論——壹門科學——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根本無法科學地回答。”

(3)關於法律和法律規範:什麽是純法學研究的法律?凱爾森認為法律有兩種:政治定義和科學定義。法律的政治定義是使法律的概念適合於壹種特定的正義理想。純粹法學中的法律定義就是科學的定義。法律的科學定義必須擺脫任何道德或政治價值判斷。它只是指出法律是“人類行為的壹種秩序”,是“社會組織的壹種具體技術”。所謂法律是人類行為的壹種秩序,即通過調整人類行為而建立的秩序。但是除了分裂,還有其他關於人類行為的秩序,比如道德和宗教。法律與它們的區別在於,法律是壹種“特定的技術”,即“法律是壹種強制性的秩序”

凱爾森認為法律規範是法律的主要組成部分,換句話說,法律是由規範組成的系統。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凱爾森區分了法律規範和法律規則。他認為“法律創造的權威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是規定性的,而法學所陳述的法律規則是敘事性的。”

(4)關於法律規範的層級性:凱爾森認為,壹個* * *相同的法律規範之和構成了壹個法律秩序或法律規範體系。那麽,是什麽讓很多規範成為壹個體系呢?什麽時候壹個規範屬於某個規範體系,某個秩序?這與規範有效性的原因密切相關。

凱爾森認為,“壹種規範有效的原因總是壹種規範”,而且是另壹種更高的規範,“而不是事實”。“我們稱之為‘基本規範’,是因為我們無法從更高的規範中得到自己的有效規範。妳可以從同壹個基本規範中追溯出自己效力的所有規範,形成壹個規範體系或秩序。”這個基本規範就像* * *的壹個來源,構成了構成壹個秩序的不同規範之間的聯系。壹個規範是屬於規範體系還是規範秩序,檢驗標準是確定它是否從這個體系或秩序的基本規範中獲得自身的效力。

(5)關於法與國家:國家理論是凱爾森純粹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凱爾森廢除了法與國家的二元論,主張“作為社會秩序的國家與法必須是同壹的”,從而“將國家理論確立為法學理論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凱爾森認為,從純法律的角度來看,國家只是被認為是壹種法律現象和壹個法人,即社團,所以國家和社團在性質上是壹致的。

(6)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凱爾森不僅主張法律與國家壹元論,而且主張國際法與國內法壹元論。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不能處於平等的地位。因為地位平等意味著在兩者之上必然有第三階,而這個第三階是不存在的。既然沒有第三等級,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就必然存在等級關系。有兩種:要麽國際法淩駕於國內法之上,要麽國內法淩駕於國際法之上。凱爾森認為國際法應優於國內法,即國際法居首位,並聲稱“國際法的演變將導致世界國家的建立”。凱爾森理論是現代西方國際法理論中的壹個重要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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