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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定義和保護現狀是怎樣的?

勇敢壹點,頭腦清醒壹點,看清自然。見義是知心,見勇是見性。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了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人的行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定義和保護現狀是怎樣的?下面,我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定義和保護現狀是怎樣的?

壹、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界定

1,行為人沒有法定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與救助對象有法律上的約定,那麽這種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時,才能成為見義勇為。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維護公眾利益或者減少公眾危害的意誌。行善行為原則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維護公眾利益或者減少公眾危害的主觀意誌,由此產生的行為必須具有正義感,符合行善的標準。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主觀上也只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因此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第二,見義勇為的基本法律特征。

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特征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見義勇為行為沒有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對於允諾人來說,義務是強制性的和功利性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基於約定或者法律,這就是行為人的義務。因此,判斷見義勇為行為應以道德標準衡量,主要考察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出於自願、自覺和非功利性。

2.見義勇為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這個特點是見義勇為的本質表現,是“義”的所在。因為,見義勇為的道德標準,就是舍己救人。倫理價值是重義輕利。

3.見義勇為肯定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在做好工作的過程中,壹定要發現行為人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不顧個人和生命安全的行為。當然,對於不顧人身安全的標準,有很多種理解方式。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旨在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無論該行為的效果和程度如何,都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第三,我國民法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現狀。

目前,我國民法法律體系並沒有完整的關於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專門規定,而是散見於各個法律體系中。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主要通過申請賠償來實現。比如民法典關於無因管理、防止侵害、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規定,以及最高法的壹些司法解釋等。,是我國現行民法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法律保護的依據。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向侵權人申請賠償。見義勇為行為人可以向侵權人申請賠償,這是《民法典》規定的。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主要是指做了好事的自然人可以向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人申請賠償。

2.要求受益人賠償。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是指見義勇為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後,可以向被保護的受益人申請補償。見義勇為行為人可以向受益人申請賠償,主要依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許多見義勇為案件都存在侵權人缺失或難以確定的問題。為了有效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合法權益,根據無因管理的相關原則,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行為給予適當補償。

3.向國家申請賠償。在申請賠償的過程中,如果侵權人和受益人不清、無力賠償、無力賠償或不願賠償,行為人的個人利益就會受到嚴重影響,這對行為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從公共管理的角度來看,見義勇為者本質上起到了協助政府、保護社會公共秩序的作用。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護者,有必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是對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最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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