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在侵權行為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所以也稱免責事由或減輕事由。防衛的原因可以分為兩類,即正當原因和外部原因。根據抗辯的性質,可以分為正當理由和外部理由。
民法上的抗辯權有很多,如同時抗辯權、履行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後抗辯權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壹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具體來說,辯護權的行使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1)適用範圍的限制。
任何壹種抗辯權都有其嚴格的適用範圍。如果超出這個範圍,就是權利濫用,所以必須限制。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明確規定了幾種典型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1.抗辯權的同時履行只能發生在同時支付的雙邊合同中。雙方承擔的款項應同時提出並相互交換。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買方的付款和賣方的產權轉移應同時進行。在對方未付款之前,壹方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抗辯權,拒絕向對方付款。當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對合同履行不當的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先付義務的雙務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合同壹方有先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權拒絕其要求。如果第壹履約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履行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這就是第二履約方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如果先履行義務的壹方在履行義務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明顯惡化,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3.先訴抗辯權適用於保證人對承擔壹般保證責任的主債權人的抗辯。在主債權人未能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且未發生效力之前,保證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2)行權條件限制。
同時,《合同法》和《擔保法》對合法抗辯權設置了嚴格的法律條件。這是對辯護權行使的法律限制。
1.同時行使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在同壹個雙邊合同中,他們有義務互相支付。
(2)相互債務已達到清算期。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同時履行時的抗辯權,是對方在不支付時同時拒絕支付的壹種違約救濟權,所以對方的支付義務未達到履行期,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方不履行處理義務的。只有當對方同時不履行義務時,才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履行。這種拒絕是相互的。妳可以拒絕履行給對方,對方也可以拒絕履行給自己。最後的平衡是通過同時表演來實現的,否則就以沒有表演而告終。
2、履行後抗辯權的法定條件:
(1)必須是雙邊合同。
(2)合同債務的履行有先後順序。履行順序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先履行債務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3.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明確規定。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明確限制。此外,合同法還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壹方因行使不可抗辯權利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了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或采取補救措施,等等。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方提供擔保時,應當及時恢復履行。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先履行義務壹方的債權。如果債權由對方提出的擔保措施擔保,則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不存在,此時應恢復中止的債務履行。這種法定附隨義務也是對不安抗辯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