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學的角度來說,“最終解釋權”這個詞的字面意思很簡單:“最終”就是最後,最後,沒有回旋的余地。“解釋”是指解釋意思、理由、理由等。“最終解釋權”是指解釋意思、理由和理由的最終權力。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最終解釋權是壹個涵蓋多個領域的復雜概念,包括最終司法解釋權、最終學術解釋權、最終行政解釋權和最終民事解釋權。”目前,該條中提到的“最終解釋權”這壹概念在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解釋,在我國學術界也沒有明確的界定。
主要屬性
商家“最終解釋權”條款的性質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稱格式合同、標記條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條款主要存在於郵電、鐵路等壟斷性行業。在商品零售等不存在壟斷的行業,為了簡化交易和節省時間,在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格式條款。
商品促銷廣告的內容由商家預先擬定,由商家單方提供,不與消費者協商,不允許消費者修改或補充,並將重復適用於不特定公眾。它們具有格式條款的壹些主要特征,壹般被認為是格式條款。因此,商家在其促銷廣告中聲明保留“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
條款的意圖
商家附加“最終解釋權”條款的意圖
當前,消費領域存在大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壹些商家頻繁利用此類格式條款逃避法律義務、減輕法律責任,引起消費者強烈不滿。其中,“最終解釋權”條款作為商品促銷廣告中最受歡迎的條款,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
商家的“自我保護措施”
在商品促銷廣告中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聲明最終解釋權,不僅被很多商家采用,也使得“最終解釋權”在很多行業發展成為約定俗成的條款。商家認為,舉辦促銷活動,如果不聲明保留“最終解釋權”,遇到糾紛就會陷入無法回避的被動地位。甚至有人說,“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壹種“自我保護措施”,專門用來對付那些鉆空子的機會主義消費者。
乍壹看妳會覺得挺有道理的,但事實沒那麽簡單。商家為了突出促銷目的,往往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上宣傳“打折”、“打折”、“贈送”等內容。為了從視覺和聽覺上刺激消費者的感官,他們的宣傳內容總能被理解為多重含義。然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往往知道自己對廣告的理解並不能與商家對廣告的解釋保持壹致。這時,商家用最小字體寫在商品促銷廣告最不起眼處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就會被推到前臺,並被巧妙運用:“既然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就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執行。”為了排除消費者的理解,堅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釋,以保全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的這種做法,相當於從壹開始就和消費者簽訂不平等的合同,把自己放在強勢地位,自己做決定,壹邊鉆法律的空子,壹邊忽悠消費者。
事先約定的合同效力
可見,大多數商家在商品促銷合同中以格式條款的形式保留“最終解釋權”,意圖賦予“最終解釋權”某種事先約定的合同效力,以減輕和免除其在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糾紛時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犯權利
“最終解釋權”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哪些合法權益?
“最終解釋權”這壹條款給了商家無限推卸責任的空間。經過深入調查,商家的這種行為確實侵犯了消費者的多項合法權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至第15條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概括起來包括: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了解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公平貿易的權利;獲得補償和賠償的權利;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獲得消費知識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利;尊重個人尊嚴和民間習俗的權利;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權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權。基於這些權利,在法律的保護下,消費者有權做壹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壹定的行為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提出各種誘人的、似是而非的優惠條款。正在選購優惠條款的消費者落入消費陷阱後,通過隱藏“最終解釋權”條款來免除其法律責任,這無疑侵犯了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賠償權和監督權。
“最終解釋權”條款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屬於格式合同條款。為了防止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格式合同中,提供者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使用模糊、引人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者圖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