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都有各自具體的調整範圍,但如何區分和劃定各自的範圍是壹個難題。有壹種很有影響的理論認為,法律和道德的區別可以從法律調節人的外部關系,而道德支配人的內心生活和動機來看。這個理論首先由托馬斯·休斯提出,然後由康德[1]加以闡述。在此,筆者無意具體界定兩者的範圍,僅就壹點概念性理解提出自己的看法。法律應盡量縮小調整範圍,社會關系應轉移到被稱為道德等新制度經濟學的非正式制度中去調整。法律應該有邊界,不能無限擴張,否則往往適得其反。筆者將從三個角度來討論這個話題。
首先,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
道德是指人類特有的,由壹定的社會經濟關系所決定的,由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和個人內心信念所維系的,用於調整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關系的行為規範和品質規範的總和[2]。道德代表不同的規範秩序,但道德與法律控制的領域有部分重疊。從另壹個角度看,道德的某些領域超出了法律的管轄範圍,法律的某些部門很大程度上不受道德判斷的影響。然而,實質性的法律規範仍然存在,其目的是加強和確保人們遵守健全社會所必需的道德規則[3]。法律和道德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而且兩者都是社會行為準則,包括應該做什麽,允許做什麽,禁止做什麽的規定。它們都具有引導和規定人們行為的功能。因此,它們之間有壹些相似之處。法律和道德的統壹是大多數人最大的幸福。[4]但是,法律和道德的適用範圍和對象畢竟不同。沒有壹部法律能夠涵蓋所有的社會關系,規定所有人的行為。與法律相比,道德受到更廣泛領域的約束。既包括法律涉及的領域,也包括法律沒有涉及的領域,比如人與人之間的友誼和愛情。
就法律而言,法治社會中的法律滲透和體現了近代以來社會生活中道德原則的最低要求,體現了“自然法的最低內容”。社會不應該用法律來限制個人在道德問題上的自由和選擇[5]。所以,法律不能規定道德調整的領域,只是把最起碼的道德上升為法律,否則,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第二,從經濟學角度看
從經濟學上講,成本收益分析是壹種解構各種制度的方法。雖然不能用來分析所有問題,但是它的分析範式對於我們理解壹些系統還是很有幫助的。法律作為壹種正式制度,有成本收益分析的必要性。壹般來說,如果壹項立法的成本大於其產生的收入,那麽這項立法就是無效率的,應該予以廢除。相反,這種立法是有效率的。綜上所述,所有的立法都需要大量的成本。法律出臺前,首先要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如果把壹些不必要的立法經費用在其他方面,可能會促進資源更有效的配置。道德的非正式制度是沒有成本的,即使有,也是極少的。道德顯然比某些法律更有效率。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科斯認為交易成本是獲取準確市場信息的成本,也是談判和常規契約的成本[6]。道德的交易成本低於法律的交易成本。道德只需要人們內心的確認,然後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起到事前預測,事後緩解的效果。法律雖然也有這樣的效果,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很長的訴訟周期,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司法系統都要付出很大的成本,特別是在某些情況下,導致效率低下。再次,過多的管理不利於“經濟人”發揮主觀能動性,阻礙自由,影響創造性。筆者認為法律再完善,相對於時代和高素質的人也有漏洞,讓壹些人抓住了法律的這個弱點,壹夜暴富。著眼於經濟的長遠發展是非常必要的,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不公平、不公正,而要加以否定。這壹是由於法律客觀存在的不足,二是由於人們趨利避害。人都會想盡辦法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這是符合人性的。唯壹不同的是,有的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有的人敢於突破法律的底線。在這裏,作者並不是在鼓勵人們鉆法律的空子,而只是想說明,法律不要管得太多,它本身就有缺陷。法律太多會扼殺社會的活力和人的創造力,所以要適時用道德武裝人。這是大力提倡道德教育,誠實守信。目前,以德治國的理論基本上集中在道德教育上。它看到了中國幾千年封建文明的治理基礎,所以也在情理之中。當然,國家的治理不能僅靠虛無縹緲的道德來維持,還必須有制度來保障。
第三,從社會學的角度
社會有自己的壹套評價體系,法律關系是壹種社會關系,把什麽都納入法律關系範疇是不可想象的。我們應該盡力發揮道德的作用。中國農村是壹個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業是我國的第壹產業,農民是我國社會生活的主體。了解農民對法律的需求有助於我們理解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農民整體文化水平不高,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普遍無知。但中國的鄉村社會壹直保持相對穩定,糾紛總能得到合理解決,因為鄉村社會不需要法律。而且農民對法律的態度是“恥於訴訟”,這與中國的儒家文化密不可分。我們歷來重視道德教育,以道德人的方向培養人,促進了農村社會的整體和諧穩定。另壹方面,中國壹直缺乏法治的土壤,法治國家的目標難以實現。縱觀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只有嚴酷的刑法典,卻沒有專門的民法典。當然,古代沒有民事和刑事處罰之分,但是有很多刑事規範。刑法是用來打擊危害統治秩序的行為的,民事糾紛要麽由公認的道德原則來裁決,要麽由政府根據儒家的經典理論來裁決。即使沒有發達的民法,社會仍然是有序的,因為道德和倫理規範發揮了重要作用。以孔子為創始人的儒家思想,主張“以德治國”,“仁者愛人”。儒家所謂的“德”,是指深藏在人們心中的高尚品質,學習和治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廣為人知或者是為了揭示和發揚美德。[7]再者,中國傳統上是壹個差序格局的社會,差序格局是由無數個人關系構成的網絡。這個網絡中的每壹個節點都附著著壹個道德元素,所以傳統道德沒有找到另壹個普遍的道德概念,所有的價值都不可能超越可憐的人際關系而存在[8]。因此,我們不應該盲目崇拜法律的作用,而應該看到我國的傳統。
其次,中國古代提倡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養性才能平天下,修身養性主要是為了德,做壹個有德的人。子曰:“人之不仁為禮。”中國文化自古以來就是以仁治天下,也就是所謂的治天下,而西方至今還秉持著法治[9]。這充分說明法律不是萬能的,我們不能迷信法律,尤其是在中國社會。
再者,現代西方社會的中介組織是強大的,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壹般規律。壹般來說,社會中介組織的發達程度是壹個社會走向文明的重要標誌。過去,社會生活只有兩個主體:政府和人民,兩者之間的關系難以調和。自從有了中介組織,國家變得更加穩定,官民之間有了聯絡和緩沖。中介組織存在的內部規則對規範成員起著重要作用,成員也願意遵守這樣的規則,而且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這些規定大多是壹種道德約束,我們應該從中得到壹些啟示。
第四,相應的立法要求
1.法律是最起碼的道德,立法要體現道德的要求。
2、立法要考慮長遠利益,要有前瞻性,為將來法律的最大撤回做準備。
3.立法應當規定法律應當調整的領域和社會關系,不應當調整的領域應當由各主體認可的道德和自治規則調整。
4.立法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實現效益最大化。
5.立法要靈活,農村要允許自治規則,允許行業協會、自治組織有自己的章程,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
當然,上面提到的只是我們立法應該遵循的壹些大的原則。但是,我們國家現在面臨的更大的問題可能不是立法,而是法律信仰和執法。根據我們幾十年來的司法實踐,總的感覺是,當前的關鍵在於培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而不在於制定多少法律,把哪些關系納入法治的軌道。目前我國不是立法不夠,而是有法不依。傳統上,中國是壹個權力大於法律、政策大於法律的社會,法治沒有土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還需要培養人們內心對法律的信仰,讓法律的權威凸顯出來。亞裏士多德說:“法治的條件是制定的法律是好的,並且好的法律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再好再完善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執行,也只會是空洞的,只會有文學上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