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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被追認和不被追認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無權代理的追認是單方法律行為嗎?無權代理的追認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壹經本人追認,即發生效力,並對本人和無權相對人產生約束力。無權代理的背書人應具備的條件1。有權代理而無權代理的人必須是被代理人本人。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時,聲稱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麽只有對方才能享有追認權。毫無疑問,具有公共身份的委托人享有追認權。至於非公開身份的被代理人是否也享有追認權,雖然在英美法上壹直有爭議,但壹些判例堅持認為只有公開身份的人享有追認權,如果行為人未能披露其為被代理人實施行為的事實,則被代理人的追認無效。因為,民事義務不能因未公開的意思或基於未公開的意思而產生。但反對者認為,允許身份不公開的被代理人追認過於寬泛,進而否定追認代理制度和身份不公開的代理制度的基礎。雖然在我國有三種情況:明示代理、匿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條)和身份不公開的代理(《合同法》第403條),但前兩種情況下,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所以被代理人可以追認無權代理行為,這不僅會給第三人帶來風險,也是第三人所希望的。但對於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人來說,我的突然追認,會立即使不知情的第三人處於不利地位,給第三人帶來風險。因此,不能允許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人追認。換句話說,當代理人實施壹項行為時,委托人必須為第三方所知或可以確定,否則,委托人無權追認。二、無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必須存在意思代理。沒有人可以聲稱為將來存在的人做了壹件事,即使他可以合理地期望他的行為被認可。因此,在公司尚未成立時,公司的發起人只能以發起人本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而不能以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公司成立後,不能追認發起人訂立的合同。因為合同訂立時公司還沒有成立。在我國,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後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條)。但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正在成立的公司名義為自身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但相對人善意的除外(第二款)。可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認可的公司可以追認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的設立過程中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除非該合同是為了發起人自身利益而簽訂的。三、無權代理的追認,被代理人必須具有親自實施該行為的能力。本人不能是享有追認權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成年人或精神已康復的人不能追認代理人在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病時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同樣,如果壹個未經授權的代理行為是越權行為時,公司打算追認它,該公司無權追認。當行為人不是敵人時,被代理人不能追認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由於追認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根據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有行為能力的人,否則法律行為不能獨立實施,所以無行為能力的人不是合格的追認主體。四、追認時委托人必須知道。追認要生效,被代理人必須在追認時知道與無權代理行為有關的所有重要信息,除非被代理人明確表示願意追認在任何情況下訂立的無權代理行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追認權的行使是以本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為前提的。但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權,但其行為超出了代理權限範圍,而本人又未註意到,則早已認定為有效行為。雖然我發現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權之前的行為不能視為默示承認,但如果壹定要從我的行為中推斷出對方,我就要對由此造成的表象負責。如果我拒絕承認,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無權代理追認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壹經本人追認,即發生效力,並對本人和無權相對人產生約束力。有權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人必須是被代理人本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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