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法中,所有權是人們支配物的最充分的權利,所以也叫完全財產權。《法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絕對不受限制地使用、收益和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禁止的使用不受限制。”《德國民法典》第903條規定,所有權是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權利的前提下,“隨意處分物,排除他人任何幹涉”的權利。中國民法采用前壹種描述。《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是國家對全民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全民所有制以全民的意誌和利益決定了國家所有制的本質特征,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最理想的法定權利形式。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所有者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表明我國實行礦產資源全民所有制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全體人民享有礦產資源所有權。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是我國國有資產所有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也是壹種所有權法律關系,除了壹般的所有權法律關系之外,還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壹般特征
第壹,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是我國全民所有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法律體現;
第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是國家支配礦產資源的專屬權利,與其他所有權壹樣,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可持續性。
(二)自身特點
與其他所有權法律關系不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本身的法律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所有權主體。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是統壹的、唯壹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只有壹種形式,即國家所有。
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統壹的、唯壹的所有者,是指:國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所有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對可以享有所有權的礦產資源的種類和範圍沒有限制;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主體,不僅是壹般意義上的所有者,而且是礦產資源的政治主權者;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主體,是指任何國家機關,無論其地位和作用如何,都不能完全擁有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力,每個國家機關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代表國家行使處置和利用礦產資源的權力。
第二,所有權的客體。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是特定的。這種特殊性體現在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上。
(1)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首先,礦產資源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地質年代,其總儲量相對穩定,在壹定時期內無法再生。這不同於森林、草原等可再生的生物資源或土地、水等非生物資源,也不同於太陽能、風力等取之不盡的恒定資源。其次,由於地質條件和地質作用的不同,礦產資源的分布很不均勻,礦產資源的類型和賦存形式也有很大差異。
(2)礦產資源的經濟屬性。首先,礦產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礦產資源總量和人均占有量是壹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可耗竭性決定了礦產資源總量的有限性,人類對礦產資源認識、發現和開發的有限性決定了其在經濟學上的稀缺性。隨著礦產資源開采技術和利用範圍的擴大,礦產資源儲量日益減少,經濟效益呈規律性下降。
礦產資源作為國家所有的客體,也有法律規定的壹個顯著特征,即礦產資源不能作為市場流通進行流通。
第三;保護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特殊性。中國憲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截留、破壞。”第81條第4款規定,“國有礦藏...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
《礦產資源法》還規定了無證開采礦產資源、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以及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等侵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刑法規定了侵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違法行為的罪名和刑罰,加強了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保護。《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