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的法律定義是:
1,父母死亡或父母被法院宣告死亡的0-18歲兒童。
2.父母雙亡,另壹方未盡到監護照顧義務超過1年的0-18周歲的兒童。
3.0-18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孩子。
4.父母未盡到監護照顧義務超過1年的0-18歲兒童。
可見,“孤兒”已經不是簡單意義上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了。在行政管理中,孤兒實際上包括父母雙亡(包括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父母難以查找(包括被宣告失蹤)的未成年人、超過1年未被父母監護的未成年人。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孤兒是指14周歲以下失去父母的兒童和嬰幼兒。
在中國的法律中,只有兩部法律提到了“孤兒”。壹個是收養法(1998修訂);首先是《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修訂)。
《收養法》(1998修訂)在五個地方提到了“孤兒”的概念,分別是在第四條[8]、第五條[9]、第八條第二款[10]和第13條[11]。
《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修訂)第43條第2款也提到了孤兒,規定:“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民政部在1989(2000年10月0日《關於廢止部分民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廢止)5月5日《民政統計主要指標解讀》中提到,“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1992 8月11民政部關於嚴格區分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規定:“我國收養法中的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父母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001民政部1年3月實施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規定“2.1兒童是指14歲及以下人口。”" 2.8規定孤兒是指失去父母的孩子."綜合來看,孤兒是指失去父母的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等15個單位發布《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有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失去父母,事實上無人撫養的……”
《意見》還列出了六種孤兒安置形式,甚至包括無家可歸的未成年人和父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
從上述規定來看,孤兒的界定主要是從年齡和監護兩個角度。
擴展數據:
中國政府網18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拓寬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失去父母,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
意見指出,要建立健全孤兒保障制度,維護孤兒基本權益。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支持孤兒成年後就業,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
意見還指出,要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發揮兒童福利機構作用,提高專業保障水平。
意見強調,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孤兒保護工作,將孤兒福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要加強對孤兒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政府主導、民政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孤兒、準孤兒(或事實上的孤兒)都是困境中的兒童。根據中華兒慈會2016第4號文件規定,類孤兒(事實孤兒)是指“在SOS兒童村內,因特殊困難失去監護且符合監護條件的適齡未成年人”。
簡單來說,事實上的孤兒就是失去家庭照顧的孩子。近年來,發生在貴州畢節等地的兩起極端事件。,使得對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關愛救助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關註。
中國SOS兒童村三區三州,六壹兒童節前夕在四川大涼山啟動精準扶貧行動。中國SOS兒童村協會聯合青山慈善基金會、媒體、輕松籌的朋友,深入大山了解當地困境兒童的情況,把失去父母關愛的孩子帶回兒童村,讓他們重新擁有愛的家園?。
困境孤兒“三州三區”扶貧活動既是對國家和民政部號召的響應,也是兒童村發展的內在需要。
自2013起,S0S兒童村停止收留撫養非孤兒,即停止收留撫養準孤兒(事實孤兒)。莆田兒童村這兩年克服了很多困難,收留撫養了4個孩子。此次成都兒童村收留並撫養三個國家扶貧重點地區的困境兒童,在SOS兒童村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國際SOS兒童村從來不強調收養的必須是“孤兒”。從壹開始,SOS兒童村就面向失去家庭關愛的兒童。中國兒童村遵循這個要求已經20多年了,每個村或多或少都會有幾個“孤兒”。
由於國家在2010年實施了孤兒保護制度,民政部在2012年下發了189號文件,將2013年之前進村的孩子全部納入國家孤兒保護體系,背後的邏輯很強:國際組織可以過去支援。
現在,中國有壹個孤兒保護制度,可以更好地支持和防止壹個孩子離開村莊,因為中國實施了孤兒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加強孤兒保護工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事實上的孤兒,歡迎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