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於落實跨境電子商務支持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壹、支持政策(壹)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壹是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第三,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未實施政策地區註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實施政策地區認定為經營主體。(2)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海關監管新模式,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出口商品實行集中監管,以清單核查、匯總申報等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單證,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根據外匯、稅務部門的要求,向海關申請開具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準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對產品質量安全進行評估。實行全程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要任務,壹般工業品不再進行法定檢驗。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開立外匯賬戶,憑報關單信息辦理貨物出口結算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跨境支付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並按照支付機構相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和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