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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援助,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壹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層面,對因經濟困難等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護其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它在壹國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6年3月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有義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為其辯護。”這是我國立法史上第壹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重要裏程碑。

1996年5月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依法請求支付撫恤金等方面需要律師幫助,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履行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職責。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律師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目前,中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基本形成了四級組織結構:

1.在國家壹級,將設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5月26日,1997,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專業指導,制定國家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國家法律援助工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和人士的交流活動。

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籌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資金,宣傳國家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協會、企業、貿易公司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資金收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公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

2、在省級地方,設立XX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轄區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3、在地方、市級(含副省級)地方,成立XX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法律援助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在有條件的縣、區級地方建立XX縣(區)法律援助中心,組織實施當地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由縣(區)司法局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其需要法律幫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經濟困難確實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我國法律援助的三大職業實施者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為公證事項提供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代寫、普通非訴訟事項幫助等簡單的法律援助。

我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基本有三種:政府捐助、社會捐贈和行業奉獻(主要指自願辦案)。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仍處於建立階段。作為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必將對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基本人權、促進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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