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範圍: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2、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案件;4、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案件;5.因勞動關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經濟補償、賠償金的案件;6.要求賠償嚴重人身損害的案件;7、因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請求變更或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另壹方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離婚的案件;9、因刑事偵查、起訴而請求法律咨詢、代理、辯護;10,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的被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壹條: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請求撫恤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
(八)請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的限制:
(壹)英雄烈士的近親屬維護英雄烈士的人身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的;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
(四)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的;(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壹條: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如實陳述經濟困難情況。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查詢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情況,也可以由申請人作出個人誠信承諾。
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條: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免於經濟困難審查:
(壹)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特定群體;(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三)因工傷事故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農民工;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