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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求的是公平還是正義?

檢察機關如何維護公平正義

第壹,公平正義是壹個歷史範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社會形態下,體現了不同的內涵和時代特征。公平正義的時代內涵;

(1)權利和義務的公正

(2)公平的機會

(3)程序正義

(四)利益公正

資源的公平分配

㈥社會保障公正

二、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公平正義是衡量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尺。社會主義社會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征、以正義為終極價值的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理想狀態是經濟繁榮、政治進步、文化繁榮、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引導。法治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以公平正義為價值尺度,以法律的規範性、強制性和穩定性為特征。通過立法和執法,調整社會習俗,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法律秩序,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三、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

我國憲法規定設立人民檢察機關,設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法律監督職能,這是我們黨和國家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壹項重要憲法措施。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也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執法辦案是檢察工作的基本內容,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基本形式。檢察法律監督的職責是監督法律的統壹和正確實施。壹方面,它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依法從嚴追究各種犯罪,運用法律武器懲治各種嚴重違法的犯罪行為。另壹方面,對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和民事行政訴訟實行監督,糾正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證法律適用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他們的目的是維護司法公正。

(壹)當前存在的問題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要求檢察幹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強化監督,增強監督效果。但是,在新的形勢和任務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還不能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還存在不少問題,表現在執法中缺乏服務意識和大局意識,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夠主動;在執法觀念上,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存在不按程序辦案、漠視人權、執法不文明的現象。在執法方面,執法水平不高,辦案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反映出少數檢察幹警(包括領導幹部)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較低,宗旨意識不強,沒有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執法觀。也反映出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執法理念和執法水平還沒有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工作有待加強,執法能力和辦案質量有待提高,隊伍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有待加強。這些問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建設和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因此,與時俱進,強化職能,全面公正地履行法律監督的神聖職責,維護公平正義,已經成為檢察機關壹項緊迫的首要任務。

(二)如何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

1,加強團隊建設

法律必須由人來執行。只有建設壹支高素質的隊伍,才能確保辦案公正,不為金錢所惑,不為關系所迷,不為人情所動,不為權力所委屈,敢於抵制各方面的幹擾,堅持公平、正派、公正,從而維護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因此,建設壹支政治堅定、公正廉潔、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檢察隊伍,是保證公正執法的根本。

加強隊伍建設,教育是基礎。必須加強對檢察官的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意識,解決好誰代表利益、誰辦案、誰執法、誰思想服務的問題。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影響和侵蝕,從思想上築牢思想道德防線,做到愛民為民、用權為民、利民為民、執法為民,自覺廉潔執法。同時,要加強專業學習和培訓,提高幹警執法水平,打造檢察官專家隊伍,確保法律監督正確及時實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加強隊伍建設,制度是保障。要註重制度建設,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首先是建立統壹的執法規範體系。嚴格依法做好案件偵查審查的每壹個環節,摒棄隨意執法和主觀臆斷,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二是建立統壹的監管體系。如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廉政制度、查辦案件跟蹤監督制度等。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比如,完善檢察官考核、晉升、晉升、獎懲制度,使檢察隊伍管理真正走上規範化、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

監督是加強隊伍建設的關鍵。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杜絕司法腐敗,確保公正執法,必須加強檢察院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在內部監督機制和自身建設上下功夫。同時,要主動接受黨委領導、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形成制度。

加強隊伍建設,改革是動力。對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和行政公務員實行序列管理,有利於隊伍的穩定和專業化建設,有利於建立公開競爭、擇優淘汰的運行機制。實行競爭上崗、崗位輪換、雙向選擇、分級聘用、上下溝通、綜合考評制度,充分調動幹警積極性,確保公正執法。

2.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

嚴格執法、依法辦案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嚴格執法必須明確和堅持:第壹,不管誰,都必須依法辦事,不管他們的權力有多大,違法必究;第二,無論誰犯罪,都要按照同樣的法律標準處理;第三,無論什麽權力都必須依法行使,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規定,幹擾法律的實施,阻礙法律的實施。

依法辦案是公正執法的基本要求和最具體的體現。依法辦案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從本質上講,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是社會公平正義。程序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表明了司法本身具有很強的程序性特征。程序是訴訟的規則,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必要保障,只有基於程序的訴訟才是真正的合法訴訟。

實體和程序是實現法律正義的兩種法律制度設計。實體是公正辦案的標準,程序是正當的辦案過程和順序,二者不可偏廢。但是,作為這兩種法律制度,它們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過程必然會產生矛盾,即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矛盾。為了追求目標,有時會不擇手段,導致刑訊逼供、違反法律程序成為難以克服的頑疾。兩者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我們做什麽呢實體正義必須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不允許在程序之外實現實體正義。雖然有時不遵循程序也可能實現實體正義,但存在潛在的正義障礙,影響真正的正義。

程序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低標準,是現代刑事法治的最低要求。連程序都不可能公正,更不用說司法公正!即使實體公平,也不是完全公平。因此,當代檢察官必須牢固樹立程序正義理念,強化程序意識,註重訴訟程序,嚴格遵循程序,逐步形成程序優先、註重程序的思維方式,真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3.加強監管。

目前,執法不嚴是執法中的壹個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必須全面強化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懲治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全面履行審查批準逮捕職能、出庭審查起訴職能、檢察監督職能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刑事審判、刑罰執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監督,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問題。加強法律監督,重點糾正執法不嚴的問題,如不立案、不追究有罪、以罰代刑等;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問題;要糾正有罪無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問題;糾正不依法交付執行、超期羈押和違規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問題;要做好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抗訴工作,解決執行中的地方保護、部門保護等突出問題。要不斷總結監督經驗,改進監督手段,規範監督程序。要把黨內監督、國家法律監督、群眾民主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

總之,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檢察職能的共同價值追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通過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確保全社會的公平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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