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這是法人和自然人最大的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律認可或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或資金。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3.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是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自然要獨立承擔因其自身活動而產生的財產責任。由於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成員的財產和其創始人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或者創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在這壹點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明顯的區別。非法人組織通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人或創辦人通常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是其自身財產獨立的必然結果,也是法人人格獨立於其成員或發起人人格的證明。
法人的權利是:
1.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文件;
2.代表公司簽署合同的權利;
3.公司發行債券或者股票,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職權。
公司的責任如下:
1.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人獨立責任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或者債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個人、集體、單位或者創立法人的國家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還表現在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上級法人與其下級法人之間的關系上,即無論法人的性質和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地位如何,都只對自己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下級法人對上級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反之亦然。
法人獨立責任的意義在於它保護了債權人和投資人或創辦人雙方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或創辦人以其出資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壹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