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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什麽設施?

第壹條為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第二條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代表國家審理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

國徽應懸掛在球場正面上方。

第三條法庭分為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由欄桿隔開。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設置區域和座位。

新聞媒體旁聽或報道庭審活動時,可在旁聽區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

第四條刑事法庭可以為依法應當保護或者確實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配備同步錄像作證室。

第五條法院應當為殘疾人設置無障礙設施;根據需要配備合議庭室、檢察官、律師等訴訟參與人休息室、被告人羈押室等附屬場所。

第六條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接受對其本人及其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執行職務的檢察官、律師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書,可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應當平等對待檢察官和律師。

第七條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壹)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其他兇器;

(2)易燃易爆物質和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性、腐蝕性、強臭味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

(4)液體、膠體和粉狀物品;

(5)標語、橫幅和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者幹擾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每個法庭的人數、具體位置、旁聽人數等信息。

第九條公民可以參加公開審理。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壹)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全程進行錄像或者錄音。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網絡或者其他公共媒體直播圖像、文字、音頻、視頻:

(1)公眾關註度高;

(2)社會影響大;

(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重大。

第十二條出庭人員應當按照職業著裝規範著裝。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著正裝:

沒有職業著裝規範;

(2)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本單位是本案的當事人。

不履行職責的法院工作人員和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第十三條刑事拘留的被告人、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者便裝,不需要監管部門的身份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者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及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宣布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庭紀律。

第十五條法官進入法庭,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布判決、裁定、決定時,全體法官應當起立。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法官應該在法庭訴訟中平等對待所有當事人。

第十七條所有人員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煙、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錄音、錄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動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檢察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可以發言或者提問。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庭審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或走動,不得發言或提問。

獲準進行第壹款第四項行為的媒體記者,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不得影響和幹擾審判活動。

第十八條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審判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議事槌。

第十九條違反法庭紀律的,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給予警告;勸誡那些不聽警告的人;勸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離開法庭的,責成司法警察強行帶離法庭。

行為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的;

(二)制造事端,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司法警察根據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示維持法庭秩序。

當出現危及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院秩序的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措施。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依法采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法官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審判後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結束後向人民法院舉報。

第二十三條檢察官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人民檢察院並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律師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並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國家賠償案件質證、網絡視頻遠程審理和庭外巡回審理等。,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六條外國人、無國籍人旁聽審判活動和外國媒體記者報道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206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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