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自治在法律上是什麽意思?

自治在法律上是什麽意思?

壹、意思自治的含義和內容

(壹)私法自治與意思自治的關系。所謂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誌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幹涉;私法主體只對基於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願達成的協議優先於私法。據考證,正式提出意思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理論的是公元16世紀的法國法學家查爾斯。杜默林意誌自主原則的哲學基礎是人類不可避免的無知及其所決定的個人理解的不確定性和錯誤這壹事實。這個原則給了人們選擇的自由和機會。意思自治的要旨是當事人的意誌決定論,即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誌作出自由選擇,這是約束其合同關系的準則,當事人可以而且應當對根據自己的意誌作出的選擇負責。尊重個人意誌和選擇自由不僅是契約自由的關鍵,也是社會進步的源泉。“只有在有意識的活動過程中,那種選擇才能稱之為自由。”【1】著名經濟學家布坎南甚至認為,在市場經濟中獲取利益的決定因素順序應該是選擇、運氣、努力和出身,其中首先要考慮選擇的重要性。雖然意思自治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但是,羅馬法並沒有把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換句話說,羅馬法雖然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則的理念和精神,但並沒有將其抽象為私法原則。直到資產階級革命成功,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才得到充分尊重,私法自治的思想才得到廣泛傳播。由於私法主要以民法為代表,私法自治主要以意思自治為代表。另壹方面,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靈魂,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意誌自治也與市民社會密切相關。市民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由契約關系構成的社會體系,聯結契約各方的紐帶是意思自治。意誌自治的理念構成了市民社會發展的動力,為市民社會註入了新鮮的活力。公民社會的概念強調國家應嚴格限制自己的權力範圍和權力邊界,充分關註個人利益,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以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和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各國民法典對個人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和契約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利益公平的強調,都是為了避免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在私法的範圍內,政府的唯壹作用是承認和保障私權的實現,所以應該盡量排除政府參與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2]私法自治觀念的確立,徹底否定了封建身份關系對人身關系中個人的束縛,強調人格獨立,摒棄人身依附,倡導人格平等,使人性第壹次得到真正的解放,極大地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2)意思自治的主要內容。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意思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很多方面:壹是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效率。也就是說,以* * *同壹規則的形式,提前為公務員設定備選行為模式,以規範其自由民事行為;二是將公務員的自由意誌外化,排除人為的不當障礙,保障民事行為的自由發展;三是將自由上升到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對象,使之成為“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活動的權利”[3],確保每壹個“人都可以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4];第四,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公務員可以自由選擇合作對象、合作形式和內容。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的各個方面,比如在所有權領域,意思是所有人不得不依法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在合同領域,表現為在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和合同對象上有充分的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遺囑自由。在民事責任領域,表現為自己的責任,即每個人都應獨立承擔因自己的行為而產生的責任。但意誌自由主要體現在契約領域,表現為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最初是為了解決習慣法的適用沖突而設立的。到了19世紀,在聲勢浩大的成文法運動中,不斷發展的意思自治原則被賦予了更深刻的內涵和更莊嚴的使命。《法國民法典》(1804)開創了契約自由的先河,不僅明確繼承了羅馬法私法自治的理念,而且首次通過立法系統、規範地闡述了契約自由的思想。雖然該法典中沒有單獨的“合同自由”條款,但人們仍然可以從具體的合同制度中解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該法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前款所述合同只有經雙方同意或出於法律規定的原因才能取消。”第1101條規定:“合同是壹種協議,根據這種協議,壹個人或幾個人對其他人或幾個人承擔付款、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56條規定:“解釋合同,應當尋求締約雙方意思相同,不拘泥於文字。”當文本有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最適合合同目的的解釋(第1158條)可見,法國民法典主張當事人的合意,無論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釋還是合同的解除,都是符合羅馬法精神的。隨後,《德國民法典》(1896)第305條更明確地規定:“只要沒有相反的法律,當事人同意,債務(權利義務)關系就可以成立。妳也可以相應地改變債務的內容。”瑞士債法第19條規定:“合同的內容可以在法律限制範圍內自由訂立。”契約自由不僅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原則,也是英美法系國家民法的基本原則。18和19世紀的西方國家,個人主義盛行,個人財產權和活動自由被視為高於壹切。相應地,這壹時期英國法院的法官也奉行不幹涉的哲學,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是消極的,他的主要目的是讓人們實現自己的願望。法律不應限制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權利,也不應以任何借口幹涉私人合同。“法律要做的只是在壹方違約或不履行義務時幫助他。”[5]美國合同法在合同規則方面深受英國影響,合同自由原則也受到尊重和確認。“保障私人自由承包的權利已成為法律的首要目標。在當時美國人的觀念中,正義就其本質而言在於維護合法契約。”[6]意思自治、個人本位和權利至上成為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法制度的理論支柱和基石。[7]

(3)意思自治的倫理意義。追求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本性,也是現代意義上的人必須具備的基本保障。1789的法國《人權宣言》第壹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肯定了公民的自由權。該法第2條規定:“任何政治組合的目的都是維護人民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毫不誇張地說,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也是自由的發展史,社會的不斷進步意味著人類不斷走向自由。現代社會的自由與古代的自由在意義上是不同的。龔世當認為,古代人理解的自由主要是壹種公民權,即參與公共事務辯論和決策的權利。但在古代,沒有明確界定的私人領域,也沒有個人權利。對現代人來說,“自由是因為壹個人或幾個人的任意意誌而被逮捕、拘留、處決或以某種方式虐待的權利。”發表意見,選擇和從事某種職業,支配甚至濫用財產,是每個人的權利。這是不經許可或不解釋動機或原因而移徙的權利。”[8]對於民事立法來說,法律對自由的確認和保護更為迫切和必要。原因在於民法本身就是自由的產物,是自由經濟上升為法律的主要體現。另壹方面,自由在社會中的實現總是離不開規則,自由表現為規則範圍內的自由。在法治社會中,規則主要表現為法律,所以自由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實現,而自由相應地表現為法律範圍內的自由,正如孟德斯鳩在《法的精神》壹書中所說:“在壹個國家,也就是有法律的社會中,自由只是:壹個人可以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 [9]

(二)意思自治的經濟基礎。法律中的私法自治原則與經濟學中的自由經濟思想密切相關。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經濟已經在自由競爭中得到充分發展,市場規則就是要用自由競爭自發地修正經濟生活。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孕育和發展以及隨之而來的資產階級革命,實現了人類社會從農業時代到工業經濟時代的第壹次社會轉型。此時生產力大大提高,社會財富空前。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資產階級提出了“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口號,並相應地完善了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這壹法律前提和基礎促進了商品流通的加速和交易活動的頻繁,從而使市場逐漸成為經濟生活的中心和資源配置的基礎環節和主導手段。古典經濟學大師亞當?斯密充分重視自由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促進作用,把國家排除在經濟生活之外。他認為,每壹個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都被壹只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推動壹個不屬於他本意的目的。所以最好的經濟政策是經濟自由主義。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自由競爭,既能促進社會繁榮,又能滿足個人利益。國家的任務是保護自由競爭,而不是幹涉它。古典重農學派認為,人類社會和物質世界壹樣,有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是自然秩序規定的人的基本權利,是自然人權的基本內容。自然秩序的本質在於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統壹,只有在自由經濟制度下才能實現。作為古典經濟學大師的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發展和完善了這種經濟自由主義思想,把個人主義作為“自然自由經濟制度”的基礎。"每個人都在不斷努力為他所能控制的資本尋找最有利的用途."[27]斯密認為,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讓每個個人在經濟活動領域獨立選擇自己的道路是明智的。他認為個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生的。只要不幹涉他的自由競爭,他的個人利益越大,社會就越富裕。因此,應該允許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管理工業和貿易。“每個人都在不斷地試圖為他所能支配的資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當然,他考慮的不是社會的利益,而是他自己的利益,但是他對自己利益的研究,自然或者說會引導他選擇對社會最有益的用途。”“這壹次,在壹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他盡力去實現壹個並非他本意的目標。也不會因為事情不是本意而對社會造成危害。他對自己利益的追求常常使他能夠比他真正打算的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28]

契約自由也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能夠發揮作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另壹方面,正是市場經濟的自然屬性孕育了契約自由的理念。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它既是商品生產的必然產物和實現商品價值的必要條件,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伴隨結果。對此,列寧曾指出:“哪裏有社會分工和商品生產,哪裏就有市場。”[29]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機制調節社會資源配置、調節市場行為的經濟運行方式或經濟運行方式。市場不僅是交易的結果,也是個人利益得以實現的地方。“人類歷史上最早、最簡單的交換方式就是互惠。他指的是給別人壹些東西,期望得到同樣的東西或其他好處作為回報。互惠交易是經濟交流,但卻是發生在相關人之間的個性化交流,也是用來加強這種紐帶的。”[30]“如果壹個人斷言——正如他們所說,人本質上是自私的。他們本質上被允許在許多事情上為自己的利益而行動。然後,他會思考人與人相遇會發生什麽——他們會相遇,除非每個人都是克魯索(因為多壹個人會使交換成為必要),星期五沒有克魯索。這個會場就是市場。”[31]與此相適應,法律應當保護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平等地位,保護當事人的自由表達,保護自由競爭的秩序。契約具有強烈的平等、自由、世俗的功利色彩,幾乎代表了商品經濟的全部特征。契約自由在市場經濟中找到了最適宜的生存土壤,同時也為市場參與者以自我追求、自我負責的精神訂立契約以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亞裏士多德曾說過壹句名言:“人天生是政治動物。”[32].但人也是經濟動物,也就是經濟人。雖然政治人和經濟人的功能不同,但經濟人和政治人總是在既定的約束下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政治人無非是活躍在政治領域的經濟人。[33]市場經濟的主體也是經濟人。按照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的說法,所謂經濟人,就是會算計,有創造力,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34]並且要求人必須是理性的人。所謂人的理性,就是每個人都可以通過成本收益原則或趨利避害原則,優化自己所面臨的壹切機會和目標以及實現這些機會和目標的手段。馬克思曾指出:“人所扮演的經濟角色只是經濟關系的人格化,人作為這種關系的承擔者是相互對立的。”[35]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管子》說:“見利莫不棄,見害不避。其商皆知賈,日夜兼程。千裏之外的人最先受益。當壹個漁夫進入大海,萬仞的海很深時,他會逆流而遊,進行壹次百裏的危險旅程,那些過夜的人會從水中受益。所以,利在何處,山雖千裏,卻無所不在;深源之下,無處不在。”[36]人類行為的本質和基本價值取向是,兩利最重,兩害最小。人在多重行為選擇中的基本行為特征是安排和選擇最優的傾向和能力。這種多中選優的價值取向,可以導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實現。當然,在壹個理性的社會中,這個個體對利潤的追求應該受到壹定適用條件的限制。韋伯在論證所謂理性的資本主義精神與資本主義經濟行為相協調時,把這種資本主義精神概括為:(1)追求金錢本身是人生的目的,而不僅僅是致富的手段;(2)把努力當成壹種責任,壹種道德義務;預期利潤應該合理地、以嚴格的計算和和平的方式獲得。單純的逐利欲望,對利潤和金錢的追求,與資本主義本身無關。“相反,資本主義更多的是對這種非理性欲望的壓制,或者至少是理性的緩解。”[37]作為壹個理性人,他應該理性地、系統地、持續地追求預期利潤。

第三,意思自治原則的局限性及其與相關民法原則的關系

綜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人類基本倫理要求在民法中的體現。法律對這壹原則作出的種種限制,是為了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利益,最終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正確運用意思自治原則不僅可以培育市民社會的理念,還可以真正實現從“政治人”到“經濟人”和“倫理人”的轉變,有效實現人的自由和人自身價值的升華。

  • 上一篇:法律宣傳目錄
  • 下一篇:有哪些與法語文字相關的四字成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