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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保全程序

法律分析:壹、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第二,申請人提供了明確的線索。提供財產線索不同於執行。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不會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財產,申請人必須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以下幾類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銀行、戶名、賬號;2.不動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姓名,最好有相關權利證書復印件;3.有價證券:記名債券或知道債券種類的證券賬號;4.車輛:明確車牌號和車主姓名;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稱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6.其他產權:需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材料。如果申請人未能掌握財產線索或認識不足,可以嘗試懸賞。申請人可以嘗試自己出版壹份報紙並提供獎勵。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該請求被駁回。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五、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持續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財產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等。但需要註意的是,凍結銀行存款等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期限屆滿後,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申請後,方可繼續查封財產,否則自動解除。不及物動詞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壹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訴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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