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參與者不同。法院調解由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第三,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終結,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後,訴訟終止。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
壹、訴前調解:
1,不具備庭審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
2.具有法庭審判性質,即立案庭法官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調解。
3.“訴前調解”已成為解決群體性糾紛的重要渠道,其法律和社會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
二、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室的作用是什麽?
1.通過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實現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工作中發現,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案件中,大量糾紛屬於婚姻家庭、鄰裏關系、小額債務等簡單普通的民事糾紛。通過訴訟程序處理,不僅耗費大量的訴訟成本,而且耗時長,占用當事人大量的精力,法庭上的對抗氣氛容易加深雙方的對立情緒。
2.法院受理這些案件後,很大壹部分通過司法調解結案。如果能夠利用訴訟外的糾紛調解機制來解決這些矛盾糾紛,不僅會大大減輕法院的訴訟負擔,而且對當事人來說也是利大於弊。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探索和發展了訴前人民調解機制。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向當事人宣傳了人民調解的優勢,告知了訴訟風險。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暫緩立案,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單位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立案。為方便當事人申請調解,許多地方的基層人民法院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向人民調解工作室派駐人民調解員,負責訴前人民調解工作。
3.在人民法院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做法,既方便了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減輕了法院的訴訟負擔,又有利於人民調解員及時得到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增加了人民調解在群眾中的威信。可以說是多方面的,得到了當地群眾的廣泛認可和好評。
4.通過在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實現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類似於人民法院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壹些派出所也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專門負責調解公安機關已經解決的糾紛。派出所在處理矛盾糾紛時,認為通過人民調解解決壹些輕傷案件或者不屬於治安的案件是適當的。如果雙方都接受調解,派出所可以將糾紛轉交駐地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近年來,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調解了大量糾紛,調解成功率始終在95%以上。
3.法院調解的過程有哪些步驟?
1,法院調解的程序: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適用於什麽程序和階段,都是從兩個方面開始的:壹是從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根據職權主動調解。法官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說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做法,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以簡單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做準備。法院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可以由合議庭或者合議庭中的壹名法官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壹名法官獨任主持。
2.調解開始後,法官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向雙方解釋相關政策和法律,引導雙方就具體爭議問題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法官可以提出建議供雙方參考,但不能強迫雙方接受該建議。雙方或者壹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協議通常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名。
3.調解結束是整個調解過程的最後壹步。無論調解結果如何,法院調解員都不能私自幹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除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四類案件外,其他案件無論是庭內調解還是庭外調解,出具民事調解書的,訴訟費減半。
第壹百二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原告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無論庭內或者庭外,法院都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前提下,國家對不同案件設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