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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不直接送達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快遞或者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嗎?

郵政快遞以“原址未找到本單位”為由將郵件退回法院,法院隨即刊登公告,將訴訟文書送達南方公司。公告期滿後,法院如期開庭,南方公司缺席審理。法院裁定支持銀行的申請。南方公司收到判決書後不服,提起上訴。其中壹個原因是法院沒有直接送達,直接用快遞郵寄,其公司辦公地址也沒有變更,導致郵政快遞局因銀行提供的公司地址不準確而無法送達。壹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缺席審判違反法定程序,導致其訴訟權利被剝奪。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不同意】針對南方公司認為送達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銀行辯稱,法院受理案件後,訴訟文書壹般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快遞方式送達。本案中,郵政快遞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南方公司,說明法院即使直接送達也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再者,法院還采取了快件無法送達後公告送達的方式。至於南方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住所,是公司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依法可以作為法院的送達地址。綜上,壹審法院向南方公司送達訴訟文書沒有違反法定程序,審判程序合法,應當駁回其上訴。[點評]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為解決送達難的問題,在沒有直接送達的情況下,通過郵政快遞服務局直接采用快遞送達的方式,對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然後進行缺席審判。以郵寄送達為主,直接送達和公告送達為輔,是法院現行的送達方式。本案中,南方公司上訴質疑這種做法,應引起法院或法官的重視,審查這種服務方式是否損害或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或程序利益。對比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關於快遞送達的規定》)的規定,本案引發了以下四個問題的討論。第壹,法院選擇送達方式是為了解決人少案多、送達難的矛盾,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還是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規定》開宗明義:“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根據這壹規定,法院選擇送達方式是出於“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目的。並不是法院或法官為了省事或方便,甚至自私地希望被告最好不要出庭,缺席審判早點結束。正是基於上述服務宗旨,《關於郵寄送達的規定》第壹條強調了法院郵寄送達的前提條件,即“法院難以直接送達訴訟文書”,同時規定了郵寄送達的三種“例外”。第二,直接送達是否是法院首選的送達方式。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有六種方式,即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六種服役方式是有先後順序的,法官不得任意選擇其中壹種而犧牲其他方式。其中,直接發貨是最基本的方式,也是首選。換句話說,凡是能直接送達的,就直接送達,只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會依次考慮其他送達方式。本案中,壹審法院直接以郵寄或公告方式送達,明顯違反了法定的送達順序。但銀行回復稱,快件無法送達的反證證明了直接送達的難度。這種理解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第三,由非收件人提供或確認的不準確的送達地址是否歸於收件人,然後視為送達成功。根據《關於郵寄送達的規定》第十壹條第壹款“受送達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不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文件退回之日為送達日期。”的規定,當受送達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導致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時,文書退回的日期可以視為送達日期。但與本案壹樣,南方公司的送達地址並非由收件人南方公司提供,而是由原告的銀行提供。郵政快遞以原址無該單位為由將訴訟文書的送達郵件退回壹審法院後,壹審法院依據本條第二款“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送達訴訟文書時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的規定,沒有發現郵件投遞任務已經完成,再采取公告投遞的方式。但在案例評析中發現,有不少法院或法官將上述四種法律情形視為“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而不管受送達人在送達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並將“文書退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第四,郵政特快專遞局“原址未找到本單位”的投遞結果是否能證明“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投遞”的投遞條件已經達到。公告送達是法院采用的最後壹種送達方式。也就是說,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前五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告送達。根據《關於快遞送達的規定》第壹條第(二)項,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法官不得快遞。依照原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采取公告送達方式。本案中,郵政快遞局“原址未找到本單位”的投遞結果能否證明收件人南方公司下落不明?案件事實反映,南方公司辦公地址雖未變更,但與營業執照登記的公司地址不壹致。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人的住所地應當確定為實際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所在地,同時確定為法院的送達地址。也就是說,只有當企業法人的實際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地點與企業法人的註冊地址壹致時,才能根據註冊地址確定企業法人的住所地,才能確定為法院的送達地址。本案中,銀行出於不想讓南方公司出庭等原因,明知故犯地提供了南方公司的註冊地址,導致壹審法院無法按照南方公司的辦公地址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並非因為南方公司下落不明(壹審判決書成功送達南方公司的事實可以證明)。根據郵政速遞局“原址未找到本單位”的送達結果,壹審法院本可以采用郵寄、公告之外的其他四種送達方式,卻錯誤地認定南方公司下落不明,進而錯誤地采用了公告送達方式。細節決定成敗。法院的公信或權威,往往是從上述法官送達訴訟文書等不經意的程序中表現出來或積累起來的。訴訟始於交付,止於交付。本案開庭前訴訟文書的送達存在缺陷,造成了南方公司在壹審程序中參與庭審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嚴重後果。只有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才能予以糾正,才能保證南方公司在壹審程序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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