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開庭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第二,法庭開庭後壹般多久宣判?
1,民事案件
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壹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中級人民法院為二審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行政案件
如果是中級人民法院壹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如果中級人民法院是二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起訴和審判期限不同。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條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指行政訴訟法以外的法律法規對起訴期限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對追訴期限的規定並不壹致,有的是三個月,有的是1個月,有的是15天,有的只有五天。可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有很大差別的。其次,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抗辯期限也不同。民事案件的答辯期為十五天,行政案件的答辯期為十天。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也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壹審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六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壹般為三個月。《行政訴訟法》規定,壹審審期壹般為三個月,二審審期壹般為兩個月。
以上是關於法院量刑流程的相關介紹。法院審理應當註意符合相關制度和政策,並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了解相關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審理案件。如果妳不明白這壹點,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