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金引發的糾紛。
中介帶買家看房。壹旦客戶流露出購買意向,中介往往會趁熱打鐵,勸說買家支付意向金並索要中介合同,還會解釋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非“定金”,如果買賣不成還會返還。但當買家不想買,要求退的時候,中介說已經交給賣家了,成了“定金”,如果反悔就沒收。
買家在支付“意向金”時,壹定要看清楚中介合同是如何約定意向金的。通常中介提供的中介合同都是用密密麻麻的小字寫的,買家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略看了壹下就簽了,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麽變成定金的。其實中介合同比正式買賣合同更重要,其中有很多玄機,但在二手房買賣中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其中約定的“意向金轉定金”條款。
“意向金定金”通常規定買方支付壹部分錢作為意向金給中介。如果賣方同意中介合同中的條件(包括總價和付款方式),中介會將意向金轉給賣方,然後意向金會轉化為定金。如果買家反悔不買,就不能要求退款。如果賣家反悔不賣,就要退兩次。所以買家付款的時候,確實是壹個意向,但是如果賣家同意出售,就變成定金了。所以壹定要看清楚中介合同的條款,不能只交意向金。
2.跳槽中介引發的糾紛。
跳轉中介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買受人看房時,在看房確認單上簽字(在看房確認單上,買受人跳過中介與出賣人私下交易,買受人應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看房後,買家通過其他中介公司進行交易。
買方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他中介公司沒有收取或少收取傭金,也可能是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談妥的成交價格更低。如果是前者的原因,毫無疑問,買受人應向原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驗房確認書也是有約束力的,買受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後壹種原因,買方實際上是按照新的交易條件達成了合同,其目的不是少付傭金,所以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包含買賣雙方未經中介私自買賣需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的內容)後,為規避中介費,買賣雙方約定先解除合同,然後不經中介直接成交。但是,居間合同不僅僅是買賣合同,還包括居間合同的內容。買賣雙方即使解除合同,也只能解除買賣合同,不能解除居間合同。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還是應該對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3.因合同無效或終止而產生的爭議。
合同無效的情況比較常見。比如房屋產權登記為張三和李四,簽約時只有張三來了。張三可能會出具委托書,說明自己已經得到李四的授權,或者只是口頭告訴中介,房屋買賣已經得到李四的批準。合同簽訂後,李四提出從未同意。這時候買家可能已經交了定金或者首付,糾紛就產生了。
根據法律規定,* * *出售房產需要所有* * *人同意,否則合同無效。很多人認為無效合同不會有任何法律後果,這是錯誤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因此,如無證據證明李四同意出售房屋,合同無效,張三應賠償買受人經濟損失。但如果張三無力賠償,買家能否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我覺得要看中介公司有沒有過錯。如果中介公司有過錯,比如中介沒有審核李四的授權,那麽中介應該賠償。如果中介沒有過錯,那麽中介就不用賠償。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買賣雙方協商決定解除合同,再比如壹方逾期不支付合同價款,另壹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買賣雙方達成解除合同協議的,仍應當向居間人支付適當報酬。因壹方違約而解除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居間方的損失,即傭金損失。
4.不完全了解房屋情況而引發的糾紛。
買家交了定金後,發現房子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房子漏水。第壹次驗房時沒有發現這些情況,所以買家提出退房,但房東此時拒絕退還定金。買家可以向中介索賠定金損失嗎?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的損失率非常高。房產中介只是中介,中介提供的服務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中介只是根據自己的了解和房東的描述來告知買家房子的情況。“看房”會產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後果,即“認清房屋現狀”,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質量、裝修等。買受人看房認為沒看清楚的,壹般是不會被法院認定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的瑕疵。即使中介有意誤導,買方也很難證明被中介誤導的事實,這樣會讓自己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所以買家不能輕信中介或房東對房子的描述,壹定要親自查看,仔細詢問。
5.中介提供的信息不真實引發的糾紛。
張某以偽造的預售合同通過中介公司與買受人李某簽訂買賣合同,後張某因詐騙罪被判刑,李某起訴中介公司要求賠償。法院最終認定,中介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造成李某經濟損失,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判決中介公司承擔李某經濟損失的30%。
比如有人找人冒充產權人,用產權人的身份證和房產證通過中介出售房產,還安排看房,中介不可能通過壹般的審查和調查就知道產權人是冒充的(比如外表看起來像產權人),所以中介不用承擔責任。最近法院判決中介公司在類似案件中敗訴,我覺得有待商榷。因為《合同法》第425條規定,中介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果中介被他人欺騙而相信,並且憑其經驗和能力不能辨別,那麽中介就不是“故意”的心理狀態,甚至沒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中介的審核義務已經完成,不應該對他人的欺騙行為進行賠償。
6.價格差異引起的糾紛。
中介吃差價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明吃”和“暗吃”。常見的有三種:
第壹,賣家明確表示要把房子賣給中介,中介再賣給第三方。此時賣方與中介建立買賣合同關系,中介吃差價是完全合法的。故障,實際操作中有兩種方式:
壹是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但不辦理過戶手續。中介找到買家後,會以更高的價格將合同過戶給買家,買賣雙方壹起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取得房產證。中介找到買家後,中介和買家壹起辦理過戶手續。
顯然,中介可以通過前壹種方式獲得更多的利潤。但在采用這種方式時,中介壹定要註意與賣家在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當中介找到合適的買方後,賣方應同意與買方簽訂另壹份買賣合同。此時中介會將買賣合同整體轉讓給買方,獲得差價,所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取得債權人即賣方的同意。
第二,如果賣方委托中介以不低於某壹價格(如200萬元)的價格銷售,而中介的銷售價格高於委托價格(如265438+萬元),則雙方建立委托代理銷售關系。雙方對溢價部分(即65438+萬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溢價部分歸出賣人所有。但如果對保費部分有約定,比如約定保費歸中介所有,那麽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保費部分應該歸中介所有。
第三,第二種情況,中介以委托人的名義以最低委托價與本人或與其有密切聯系的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再以較高價格出售房屋獲利的,委托人可以主張溢價部分。但是,在實踐中,法官對此的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中介買入後並不立即賣出,而是持有,或者以購買價格作為合同交易價格,這些都會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判決。
7.簽約過程不規範引發的糾紛。
中介人員良莠不齊,部分中介業務員不按規範操作,埋下很多糾紛隱患。比如簽訂合同後只給復印件不給原件、私自收取中介費、“委托”擡高價格、故意隱瞞房屋信息、引誘甚至欺騙客戶交定金、故意錯算各方繳納的稅費等。
買賣雙方不僅需要中介提供的服務,也不能輕易相信中介做出的承諾,尤其是口頭承諾。他們必須冷靜地判斷中間人的話,而不是全都聽。如果有必要,最好在網上查壹下,或者咨詢律師等其他專業人士。
8.混淆中介和代理行為引發的糾紛。
中介從事的是中介服務,但有時中介只是壹方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事。此時,居間人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委托人承擔,居間人實施的代理行為不應與居間行為相混淆。
在壹個案例中,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的首付款和房款由中介轉給賣方。此後,因雙方發生糾紛,買方起訴中介要求返還已收房款。最後,法院認定,由於雙方均授權中介轉讓房款,且中介實際已將房款轉讓給賣方,故要求中介返還房款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故駁回買方的請求。
解決房產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法定的處分權,相互諒解和遷就,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協商解決爭議。購房者與開發商就雙方爭議進行協商,提出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達成爭議解決協議。對於買家和開發商來說,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最好的方式,因為它省時、省力、省錢。
2.調解
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爭議雙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解決的方法和活動。中國在基層群眾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在內的民事糾紛。
3.仲裁
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請求仲裁機構進行調解,以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根據仲裁法,中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都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的仲裁。房產糾紛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
公司可依法就房地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