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法治和人治是三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首先,在約定俗成的意義上,法治和法治這兩個概念的用法從來都是不壹樣的。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制度而言的。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的概念:崇尚法治就是否定人治,認同人治就是反對法治。法治和人治壹直被人們用在相反的意義上,在中外歷史上存在了幾千年。中國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政治家孫中山等也主張用民主政治和法治代替封建專制政治和人治,並進行了精辟的論述。尤其是在中國* * *產黨的歷屆領導人中,法治這個詞也是在與人治相對的意義上使用的。
其次,法制和法治的概念內涵不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內涵是指法律以及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有關的各種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內涵是壹種不同於甚至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理論和策略或原則。法治和人治作為治國理論,討論的是壹個國家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的關鍵問題。根據法治理論,關鍵是要有壹個好的法律制度,並全面實施;相反,“人治”論認為,關鍵在於國家領導人是否英明,“法律只能作為處理事務的參考”。提倡法治並不意味著否認領導人可以發揮巨大的作用,而是領導人是否英明不應該成為決定國家前途命運的關鍵。“法治”作為壹項治國原則,主張法律應當具有巨大甚至至高無上的權威,不能讓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淩駕於法律之上;相反,“人治”理論主張或默認組織和個人的權威高於法律的權威,權力大於法律。
再次,雖然法治和法制有著內在的聯系,即實行法治必須有法制。但不能說有法治就壹定有法治。從人類的政治和法律實踐來看,任何國家在任何時候都有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制度,但並不壹定是實行法治。比如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蔣介石統治下的中國,也有法制,但不是實行法治。
最後,即使從動態意義上理解“法治”,也遠非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法制”的動態含義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簡單來說就是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對此,我們可以提出兩個問題。第壹,法律是什麽?“惡法”還是“善法”?第二,如何才能保證“依法”?什麽是“依法”的程度?顯然,這些都是動態意義上的“法制”概念從來沒有也無法回答的事情。相比之下,現代“法治”與民主政治密切相關。不局限於從形式或邏輯意義上考慮問題。它不僅滿足於“有法”和完備的法律,還要求在價值層面考慮法律的質量。而且作為現代“法治”的顯著特征,它還強調憲法和法律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淩駕於憲法之上。因此,現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各個方面貫徹民主原則,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和相互制約,法律面前嚴格平等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總之,中國以法治代法制的意義在於與人治徹底決裂,法制將真正成為法治下的法制,而不是“人治下的法制”,更不是“法治下的人治”。倡導法治,反對人治,為解決始終困擾中國政治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以下兩個根本問題提供了切實可行的途徑:壹是長期以來,人們總是把國家和社會的興衰主要寄托在壹兩個領導人的智慧和威望上,從而忽視甚至漠視法治在指導思想上的意義;第二,權大於法,人不依法行,言不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