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屬於人民。這是所有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憲法原則。壹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權力的源泉和目的。人民通過制定憲法和法律來授權和限制政府的權力。因此,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嚴格約束權力,堅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進壹步減少行政許可、審批,增強市場和社會的活力。簡而言之,對政府而言,是“不可能不行政”,對人民而言,是“法律禁止壹切權利”。
右標。要進壹步把“為人民服務”的傳統思維轉變為保護每個公民合法權利的法治思維,依法保護以公民財產權為核心的各種權利。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也是壹定數量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強調公民權利第壹還是義務第壹,是法治和人治的重要分界線。只要沒有法律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這是公民自由的基礎。而公權力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做出損害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義務的規定。
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因此追求和維護公平正義必須成為治國和行使權力的準則。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法治不僅要追求實質正義,也要追求形式正義。作為可見的正義,程序正義不僅是實體正義的保障,而且有其獨立的價值。因此,法治思維要求公權使者在做出重大決策、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堅決抵制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輕程序的舊思維,樹立程序正義、違反程序即違法的觀念。就我省而言,要繼續執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嚴格遵循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五個必經程序,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在行政執法和其他行政管理中,要履行政府的程序性義務,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在公開、告知、參與、聽證、時效、壹站式辦理、救濟等方面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公平正義的另壹個要求是,在制定規則時,不能只考慮多數人,而忽視少數人的利益。要兼顧各個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找到各方的最大公約數。這就要求在重大決策的聽證過程中,要均衡地選擇代表,而不僅僅是那些有利於決策通過的代表。
接受監督。權力要負責,用權要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這是法治對政府和官員的基本要求。因此,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勇於承擔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帶來的法律後果,堅決糾正違法行為,做負責任的政府。與群眾發生矛盾時,各級領導幹部要轉變觀念,放下架子,與當事人平等對話溝通,努力化解行政糾紛和矛盾;對於行政訴訟案件,要認真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和法院判決;對於侵犯人民權利的行為,應當主動賠禮道歉,對造成傷害和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和補償。
公開透明。法治是民主的法治,政務公開是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公共權力的行使要公開透明,政府要自覺做陽光政府。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同時,法律和政策也必須與時俱進,根據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及時進行變更、廢止和確立,使其始終能夠對社會生活的進步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
改進方式。堅持法治思維,必須從法治的角度探索新的工作方式。要克服大會號召群眾運動、造成高壓、強行推動、抓反面典型、拔釘子戶的革命性、權威性思維和管理模式,向規則導向、理性對話、集體協商、博弈妥協、求同不排外、照顧少數、強化服務、淡化管理的思維和管理模式轉變。要逐步改變過去相對強硬的工作方式,實行靈活的管理方式,如行政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采購、市場價格補償等。這樣不僅更容易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還能化解官民之間的壹些對立情緒和矛盾,使幹群壹致,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