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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區別與聯系

(1)不同的法律屬性:

反壟斷法屬於公法,主要是壹部經濟行政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主要是壹部知識產權法。

(2)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目的不同:

反壟斷法調整的目的是禁止和限制競爭,為合法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維護合法競爭的自由,鼓勵經營者積極參與市場競爭,保障經營者自願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和條件,是實現合法競爭的前提和保障。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目的是禁止不正當競爭,規範合法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合法競爭的公平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保護其在合法競爭中的平等地位,是對合法競爭的具體要求和規範。

(3)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內容不同:

反壟斷法的調整主要是控制市場的構成,防止經濟過度集中和少數大企業操縱和控制市場,濫用經濟(或市場)優勢。其關註點主要是已經在市場上占據壹定主導地位的大型企業,有時也會涉及壹些中小企業。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內容主要是規範各類經營者的市場行為,防止少數經營者采取投機取巧、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其關註點主要是在市場上不具有主導地位的中小企業,有時也會涉及在市場上具有壹定優勢的大企業。

(4)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手段不同:

反壟斷法的調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為,是國家或國家授予公權力的機構。作為法律關系的壹方,通過行政命令、禁令、許可、行政罰款或損害賠償等方式對市場經營者進行幹預和管理,有時也可以采取司法手段。

無論如何,當競爭法的調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為時,可以通過談判、調解、仲裁、司法訴訟等方式解決。,或者通過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

(5)各國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立場不同:

在反壟斷法的調整過程中,國家作為公共權利的所有者出現,行使公共權利(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嚴禁國家以公權所有者和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參與市場競爭。在這裏,國家處於主導地位,經營者處於從屬地位。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過程中,除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強制外,國家只能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以與其他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普通經營者的身份參與市場競爭。在這裏,國家和其他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與知識產權的關系不同:

壹般來說,反壟斷法不直接涉及知識產權。它承認知識產權是合法的合法壟斷,但不排除濫用知識產權可以構成限制競爭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此外,壹些限制競爭的行為可以被視為廣義上的不正當競爭,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其他知識產權法的約束。

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屬於知識產權法。不正當競爭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本身就是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是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主要法律的“底線法”,也是大多數國家保護商號、商譽、商品名稱、商品裝潢、原產地標記、原產地名稱等知識產權的特別法。同時,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視為規範市場秩序的行政法,特別是包括規範部分競爭行為(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斷法屬於公法,主要是壹部經濟行政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主要是壹部知識產權法。它們在調整的內容和調整的對象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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