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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在生活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遇到過不正當消費行為,這是違法的。壹些企業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擠垮競爭對手。下面我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進行了梳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1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以違法或者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數不勝數。

因此,各國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再具體列舉壹定時期內典型的、突出的、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明確予以禁止。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十壹種行為,其中四種是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現將這七種行為描述如下:

(壹)困惑行為

(2)商業賄賂

(3)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

(5)低價傾銷。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

(7)商譽的誹謗。

2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的具體形式有:

壹是銷售摻雜、摻假、假冒、偽劣商品;

二、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重量不足的商品;

3.銷售“等外品”、“殘次品”、“劣質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詐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不得以其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6.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7.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八、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九、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壹、以虛假的“有獎銷售”、“債務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二、其他虛假或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

消費者投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認為投訴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投訴人。投訴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處理,投訴人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

作為消費者,我們有權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們在消費的時候,要對它的消費形式有所了解,確保不被商家騙。只有我們自身的防範意識提高了,才能打擊黑心商家的欺詐行為,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3什麽是不正當價格行為?

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範,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幹擾正常價格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也指出,不正當價格行為有害於市場公平競爭,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表現與認定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狹義上主要是《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的八種,可以說是主要的典型。至於不正當價格行為,從價格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它是壹種違反價格活動基本規則,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破壞正常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壹)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這種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相互串通,相互合作,共同經營,壟斷市場,操縱市場價格,攻擊他人,基於其相似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其目的是排斥合法經營者,壟斷市場經營,控制市場價格,進而擡高價格,從而從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利潤。

它的壹個特點就是合謀,所以至少有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參與其中,單個人的行為無法用合謀來解釋。串通這個詞可以指暗中串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暗中串通,甚至公開串通、串通作弊也應該包括在內。關鍵是看他們是否相互配合,操縱市場價格。

對於處於壟斷或支配地位的壹家或幾家企業,主要是看其是否操縱或聯合操縱市場價格,使價格在壹段時間內過快上漲或統壹下跌;對於不具有壟斷或者支配地位的企業或者自然人股東來說,主要是看有沒有相互串通。

例如,成品油漲價後,部分出租車司機印制了“油價上漲,XX元起”的印刷品,在同行車主中四處散發,可以認定其行為是串通漲價。這些都需要市場調研和認真取證。對於這種阻礙市場經濟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完全有必要予以取締,並對違法者進行懲處。

(二),經營者低價傾銷

《價格法》將這種行為歸為不正當價格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壹,低價傾銷不同於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

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和其他商品。依法降低某些商品的價格,有的是出於正當經營銷售的需要,有的是客觀原因,有的是為了解決經營中的困難,這是法律允許的,是正當的價格行為,反之亦然。

第二,低價傾銷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

換句話說,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或壟斷市場為動機,是認定不正當價格行為的重要條件。

第三,低價的標誌是價格低於成本。

經營者只有在生產經營成本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才能維持簡單的再生產而生存,而生產銷售成本應包含在價格中,這是商品定價的最低經濟界限。

如果不是依法降價的情況,將商品價格降低到生產經營成本以下屬於不正常情況,應當以此作為衡量價格是否低廉的標準。所以價格法中所指的低價是有具體要求的,不是壹般意義上的高低價。

第四,低價傾銷的後果是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大量商品,勢必為了壟斷市場而排擠競爭對手,壓制正常的市場運行,幹擾資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擾亂生產力的合理布局。然後這些經營者濫用自己控制市場的地位,壟斷價格,牟取高額利潤。

因此,低價傾銷不是壹種放棄自身利益的經營行為,而是壹種旨在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排除競爭、謀取排他性利潤的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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