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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必須滿足哪三個條件?

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除了這兩個條件,有些罪還必須有特殊的地位。

(1)刑事責任年齡

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青少年身心發展、文化教育發展水平和智力發育水平,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的時代。也就是這個年齡段的人只對某些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優先的精神。

(2)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認識能力是指行為人對其具體行為的性質、結果和意義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控制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某壹特定行為的能力。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密切相關。識別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沒有識別能力,就沒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體現的是識別能力。控制能力表明行為人有識別能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識別能力的人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失控。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妳缺少其中壹種能力,妳就沒有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壹種消極的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既要采用醫學標準,也要采用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其次判斷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科醫生鑒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評判。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時,除了要註意專家的鑒定結論外,還要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要註意審查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因為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對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第二,要調查鄰居中精神病人的言行和精神狀態。第三,需要進壹步判斷精神病人的行為與其精神疾病是否有直接聯系。

(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時,精神正常,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不正常,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以其實施該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其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精神是否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者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五)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特殊科目

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是指具有壹定身份並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具體身份可分為:

1,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自然認同是指自然因素賦予的認同。比如基於性別的事實可以分為男性和女性,有些犯罪,比如強奸,只能是犯罪主體。法律身份是指人們基於法律而形成的身份。比如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等。

2.定罪狀態和量刑狀態。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也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身份。這種身份是某些具體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的必備要素。量刑地位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地位,也稱刑罰加減地位。這種地位雖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表現為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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