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給妳壹個定義。根據犯罪的主觀要件,它是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壹個定義。刑法規定,行為人必須具備對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動機和目的。[1]其中,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統稱為罪。罪是所有犯罪的必備要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備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的必備要件,但卻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犯罪的主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依據: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常活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拒絕提供有關間諜活動的信息和證據罪。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明知他人進行間諜活動而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這壹規定對於懲治間諜活動和拒絕提供有關間諜活動的情報和證據,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間諜活動是壹種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犯罪非常隱秘。打擊和防止間諜活動是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職能。同時,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責任。反間諜鬥爭需要群眾和社會組織的支持和配合。拒絕提供有關間諜活動的信息和證據嚴重阻礙了國家安全機關打擊間諜活動的職能活動,間諜活動是壹種犯罪行為。為了適應新時期加強國家安全和打擊間諜活動的需要,本法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安全機關在明知他人實施間諜活動的情況下,向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時,拒絕提供信息的嚴重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有關證據,是公民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在調查相關信息、收集相關證據時,未履行這壹特定義務。本罪是不作為犯罪。所謂拒絕提供,是指司法機關在調查間諜活動情況、收集相關證據時,拒絕告知或者提供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和證據。妳既可以明確表示不想提供或者不知道,也可以通過回避、推諉、裝聾作啞、東拉西扯等方式拒絕提供妳所知道的信息和證據,使國家安全機關無法得知相關信息和證據。如果國家安全機關不向他們調查取證,就不存在所謂的拒絕。即使明知他人實施間諜活動或者已經掌握他人從事間諜活動的證據,也不主動報告或者提供相關信息或者證據,不構成犯罪。本罪是結果犯,拒絕提供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壹般是指經教育仍堅持拒絕提供的;拒絕提供的行為後果嚴重,如延誤國家安全工作,致使間諜犯罪分子脫逃,或者使壹些重要證據消失;基於卑鄙的動機拒絕提供,如對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人員懷恨在心,尋求報復;有其他不構成犯罪、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務的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拒絕提供;等壹下。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了間諜行為,但在司法機關調查相關情況、收集相關證據時,故意不予提供。因此,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壹是明知他人實施了間諜行為。“他人實施間諜犯罪”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是指明知他人參加境外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的指派,或者為外敵竊取、刺探、提供有關中國的情報,並指使轟炸目標的犯罪行為。第二,故意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