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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狀的法律條款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在壹定期限內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騷擾、盯梢申請人或者在壹定範圍內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接觸或者活動。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及司法解釋,更好地保護家暴受害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法律術語,是人民法院應申請人的請求,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進行而作出的強制性裁定。也就是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在壹定期限內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騷擾、盯梢申請人或者在壹定範圍內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接觸或者活動。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兩種:壹種是普通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申請後72小時內作出;壹種是緊急人身安全保護令,在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反家庭暴力法》是對這壹程序的細化和補充,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創設。它與行為保留和優先執行的不同之處在於:

(1)不需要擔保。

(2)適用的主體和方法更廣。除本人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脅迫、恐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而且,書面申請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會記錄在案。

(三)管轄法院除被申請人住所地和行為地外,增加申請人住所地。

(四)情況緊急的,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少24小時;非緊急案件應在72小時內裁決。

(五)不再進入起訴程序。

(6)裁定內容進壹步明確為:在壹定期限內(不超過六個月),禁止被申請人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屆滿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或者情形發生變化或者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期。

(八)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有協助義務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實際上已經成為壹個獨立的特別程序,屬於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於2015年2月27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2016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壹)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者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壹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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