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房地產委托法律服務?
《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1991 8月31處理不動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除了《關於在不動產登記辦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之外,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國務院關於外國人私有房屋處理的若幹規定》等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涉及權利登記或變更、變更登記程序的文件,必須辦理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處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必須有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代管的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或者典當人與典當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達成新的典當協議的房屋,由公證處辦理保全。建設部《鄉鎮房屋權利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利登記的,委托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按照各專業銀行的規則,觸及房屋典當的典當借款合同或典當擔保文書,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許多地方性法規還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出售、轉讓、典當、租賃,產品房、住房標準改革中職工住房的預售、出售、典當、轉讓、繼承、贈與、交換等應予以處理。
不動產繼承和贈與案件,當事人應率先辦理繼承和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相關契據到不動產處理部分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遺言為處分房地產而設立的遺言,應當經過公證。需要辦理涉外和港澳臺產權變更公證,然後由不動產處理部分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地方不動產處理機關和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其他地方不動產事項的公證規則;辦理公證和不動產登記的相關程序事項。
房產委托有哪些影響?
將公證納入不動產處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屋銷售的必經程序,具有促進和保障不動產銷售的培育、房屋銷售活動的健康發展、維護出賣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公證可以保證房屋買賣行為的真實性,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壹是行為確實是行為人所為;第二,演員的行動表明他是真心的。在房屋買賣中,賣方親自實施銷售行為基本沒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便於被發現和糾正;問題是賣家的行為是基於他對自己賣的東西的錯誤理解。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因嚴重誤解而簽訂的合同,以及因欺詐而在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據此,在房屋買賣中,買受人基於房產中介的不真實宣傳而簽訂產品房屋預售合同,受讓人因對房屋的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都是不成立的。然而,在目前的房屋銷售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僅僅因為當事人大多不熟悉法律法規,誤以為自己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不能改變既定的慣例。所以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銷售行為的案例並不多。
隨著社會法律法規常識的進壹步普及,律師事務的進壹步拓寬,這方面的訴訟還會增加很多。但如果房屋買賣經過公證,經過嚴格詳細的詢問、通知、查驗程序和依據留存方式,出賣人可以誠實準確地溝通相關情況,全面詳細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保證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有效防止此類問題的發生。
如果大家都能依法辦事,那麽對於什麽是房地產委托法律服務就會有更好的理解,這樣房地產市場就會更加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