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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實務,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如果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發[1993]138號),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條例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具體來說:

1.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只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不納入征稅範圍。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未經國家征收不得轉讓。所以集體土地的流轉是違法的,所以不能納入征稅範圍。

2.地上建築物的轉讓,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壹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3.附著物是指附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動,但壹旦移動就損壞的東西。

4.取得收入的行為,包括轉讓不動產的全部價款和相關的經濟利益。

5.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條例和細則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房地產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經濟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的金額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二)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

(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計算土地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如下:

A.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B.開發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間接開發費。

C.土地開發、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支出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根據新會計制度的規定,與房地產開發相關的費用直接計入當年損益,不按房地產項目歸集或分配。為便於計算,市政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第7號(北京法正(1996))中明確,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如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可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不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利息費用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在房地產開發成本的65,438+00%以內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

D.舊房和舊樓的評估價格。指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經市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折現率,並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E.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轉讓不動產所支付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作為稅金扣除。

F.加扣。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上加20%扣除。

6.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即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50%。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翟晶水兒[1996]240號)規定,對於頻繁轉讓不動產的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因涉及成本認定或其他原因,可以預收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後進行清算,補繳多繳部分。預征率為:預售賓館、飯店、寫字樓、辦公樓等不動產,按照預售收入的3%的稅率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非普通標準住宅、別墅、公寓等不動產,按預售收入的2%征收土地增值稅;預售其他房地產的,按照預售收入1%的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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