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規則
規則壹。為加強政府采購評標活動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遴選的以獨立身份參與政府采購評標並納入評標專家庫管理的人員。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遴選、解聘、抽取、使用和監督管理。
規則三。評標專家實行統壹標準、管理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壹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標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和管理全國評標專家庫。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地方評標專家庫建設並實施動態管理,與國家評標專家庫互聯互通,共享資源。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評標專家的遴選和解聘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薦相結合的方式遴選評標專家。
第六條?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詐騙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與評估工作、依法履行評估專家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專家前三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對於專家人數較少的專業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本人簽署的簡歷、申請書和承諾書;
(2)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3)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有必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根據其專業或專長申請認可。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標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查,選擇符合條件的專家納入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職稱和擬回避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解聘專家:
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三)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三章?評價專家的選擇和使用
第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聘用後再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標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評標專家。
自行選擇評標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標專家。
第十四條除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和非現場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紀律,並將記錄評審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歸檔。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與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參與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
評標專家發現其與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專家與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評標專家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十七條?因評審專家缺席或者回避導致評審現場專家人數不符合要求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預算主管單位同意後自行選擇和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標工作,妥善保管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咨詢小組進行評標。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本著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獨立進行評標。
評標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含義不清或者有重大缺陷,致使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應當停止評標,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標專家應當配合供應商回答其詢問、質疑和投訴,不得泄露評標文件、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了解到的商業秘密。
評標專家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鑒定的事項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布前應當保密。評標活動結束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評標專家名單連同中標、成交結果壹並公布,並標明自行選定的評標專家。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標專家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專家履行職責的情況記入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
評標專家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其履行職責的記錄,並說明相關情況。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評標專家的業績等因素設定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條?評標專家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對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支付評標專家的報酬;對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支付評標專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標專家的報酬標準。中央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單位所在地或者評價活動所在地的標準支付評價專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異地參加評審的,城市間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可按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報銷。
第二十六條?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離開評審現場的,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領取勞動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標專家以外的人員不得收取評標服務報酬。
第四章?對評標專家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獨立評標或者泄露評標文件和評標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
評標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
評標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
評標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標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本級采購人的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壹)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獨立評標的;
(二)公開評審文件,進行評審;
(3)與供應商有利益關系且不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的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六)拒絕履行配合供應商解答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七)以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選聘和使用評標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標專家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補充規則
第三十二條?對采購人代表和采購人依法選擇的評標專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評標專家的選擇和遴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 10 1起施行。財政部、監察部2003年發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