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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的特點和本質是什麽?

房地產估價的特點或本質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

1,房地產評估是評估房地產的價值而不是價格。

20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房地產估價活動時,為了避免與傳統政治經濟學的價值內涵——“勞動價值”相混淆,引起了壹些不必要的、無意義的爭論或誤解,特別是當時人們否認非勞動產品的土地有價值或對其是否有價值存在較大分歧,所以采用了“價格評估”而非“價值評估”的稱謂。

價格是價值的外在表現,圍繞價值波動。這是壹個事實,實際發生,已經完成,可以觀察到。因人而異,時高時低。在現實中,由於定價決策、個人偏好或交易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和無知,“低值高價”或“高值低價”等價格往往偏離價值。因此,為了表述更加科學準確,與國際通行的估價理念和理論保持壹致,便於對外交流,需要強調的是,房地產估價本質上是對房地產的價值而不是價格進行評估。

2.房地產估價應該是模擬市場定價,而不是替代市場定價。

估值和定價有本質區別。估值就是提供價值的專業意見,為相關方的決策提供參考。定價往往是有關各方的行為,如賣方的要價、買方的出價或買賣雙方的交易價格。交易當事人出於某種目的或者需要,可以使自己的要價、出價或者成交價格低於或者高於不動產的價值。

比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政府在提供土地時可以給予優惠價格;或者為了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可以實行高地價政策。更不用說私人之間的營利性交易了。

3、房地產評估是提供價值建議而不是價格保證。

評估行業以外的人通常認為,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提供的評估價值,在市場上應該是可以實現的。否則,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實際上,房地產估價是房地產估價師以“房地產價格專家”的身份對估價對象的價值發表意見、看法或看法,即估價結果是壹種專業意見,不應視為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對估價對象在市場上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雖然鑒定是提供價值建議而非價格保證,但並不意味著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可以免除任何責任。專業鑒定意見的作用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咨詢性或參考性的;第二個是法醫或證據。提供給委托人自己使用的估價,即估價報告是給委托人自己使用的。例如,對投資價值的評估為客戶確定投標報價提供了參考。鑒定報告是“私人產品”,這種鑒定通常是咨詢性或參考性的。

為評估委托人提供證明或說服第三方的評估,即評估報告被委托人以外的特定第三方,特別是大量不特定第三方使用。例如,市值評估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提供了參考。鑒定報告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這種鑒定通常是取證或證據性的。在這兩種發揮不同作用的鑒定中,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都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其中,起鑒證或證據作用的鑒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壹般大於起咨詢或參考作用的鑒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4.房地產估價存在誤差,但誤差應該在合理範圍內。

從評估行業以外的人的角度來看,合格的評估師對同壹評估對象應該具有相同的評估價值;對於為交易提供價值參考的估價,評估值是否正確也要經過事後實際交易價格的檢驗。但在實際操作中,評估價值與實際交易價格往往存在壹些差異甚至很大差異;即使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師對同壹估價對象在同壹估價目的、同壹時間的價值進行重新評估,不同的評估師得出的估價值往往也是不同的。這就提出了估價準確性的問題。

5.房地產估價既是科學也是藝術。

正確的分析、計算和判斷房地產價值,必須依靠科學的估價理論和方法,但我們不能完全拘泥於這些理論和方法,還必須依靠房地產估價師的實踐經驗。由於房地產市場是壹個區域性的市場,影響房地產市場報價和價格的因素可能因地而異,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很多,很多因素難以準確把握和量化,所以房地產價值不能簡單地應用壹些數學公式或數學模型來計算,數學公式或數學模型中的壹些參數和系數有時要依靠房地產估價師的實踐經驗來做出判斷。

另外,每種估值方法都是從某個角度或方面建立的,它們或多或少都有壹定的局限性。在估價實務中,出於對不同估價方法局限性的調整和綜合平衡的考慮,要求采用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根據不同的估價對象,如何選擇合適的估價方法,如何對不同估價方法計算出的結果進行選擇和調整,得到最終的估價結果,這個過程是房地產估價師對房地產市場規律的把握、估價理論和方法的掌握及其實際操作能力的綜合體現。最終的鑒定結果是否客觀合理,取決於房地產估價師綜合判斷的藝術水平。因此,可以說房地產估價不僅是壹門科學,也是壹門藝術。

房地產評估需要專業人員按照嚴格的程序對房地產價值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房地產估價不是簡單的價格判斷,它具有不同於普通商品估價的特點。房地產估價仍應努力把握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因素,科學量化其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以不斷增加房地產估價的科學成分,減少其“藝術”成分,提高估價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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