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受損房屋恢復原狀”是指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只需要侵權人將侵權部分修復原樣即可。“要求安置房屋”是指被侵權人放棄原被侵權房屋的所有權,用另壹套房屋代替,並擁有這套房屋的所有權。
“訴訟標的”和“請求權”不是壹回事。
“訴訟標的”是訴訟請求事實的核心部分;“訴訟請求”是指針對“訴訟事實”提起這壹訴訟,並要求通過法律審查和法官核實,依據法律的“準繩”判斷“是非”。然後我起訴被告違法侵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將受損房屋恢復原狀”。被法院駁回(具體原因暫且不談);;;
起訴我後,起訴被告不合法安置我,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安置我;;;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回答:妳用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告訴妳“什麽是重復起訴”嗎?
後續:但法院以重復起訴為由,既不立案,也不作出駁回裁定。
我就想問壹下:我後來的訴訟和以前的訴訟相比,除了訴訟請求不同,那麽訴訟的對象也不同嗎?
後續:另外,法院既沒有立案,也沒有以重復起訴為由作出駁回的裁定。這樣的行為違法嗎?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答:妳多次重復同壹訴訟事實,包括房屋被“侵害”的問題,這是犯罪的基本核心。人民法院怎麽告訴妳,妳能理解用法律術語描述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只是明確告訴妳,妳的案子不受理,只要和之前的訴訟事實壹樣,不管妳用什麽其他新理由!!!妳能不能理解自己是妳自己的事!人民法院沒有義務對妳進行普法教育!
如果妳自己無法解決問題,妳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獲得法律幫助!
回答:說白了,如果妳還這樣進行訴訟,人民法院很可能會給妳壹個“濫收”的警告!
後續:希望法院出具《亂訴警告書》!法院敢嗎?
回答:妳“敢做”,人民法院就“敢”制裁!
答: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後續:我只是強烈要求法院作出濫用的裁決!!他們就是不敢給我!!連本院的上級法院都說我不是重復起訴,而是對同壹事實提出了不同的申請!!
後續:壹是房屋受損。我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將房屋恢復原狀!!!另壹條是:我是拆遷人認定的安置對象,被告沒有安置我。我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依法安置我!!!
這兩個訴訟請求明顯不同,起訴的理由也不同(壹個是起訴被告損壞我的房屋,壹個是起訴被告沒有拆除保安並對我進行賠償)。。。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不同,怎麽可能是重復起訴!!我的房子現在沒了,沒有合法安置,沒有被侵犯,這是不爭的事實!!法律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是用來保護罪犯的嗎?
回答:那妳還在這裏“討論”什麽?還可以打官司!記住:任何想達到預期效果的事情,都得努力“做”!沒有“量”的積累,能有“質”的變化嗎?
不是人民法院不敢罰妳“濫收費”,而是妳的情節可能還沒到嚴重的程度!誰知道反對法律的人會有什麽下場?
追問:如果不談法律,不談道理,妳覺得老百姓和違法裁決的法官誰更怕死?!
答:暫且以“合法拆遷”為前提來討論。
既然是拆遷,就應該先和被拆遷人協商好補償安置問題,再訂立拆遷合同!妳是這樣嗎?
後續:再說了,即使有重復起訴或者濫訴,法律也明確規定必須作出裁定,保證當事人的上訴權!!不立案,不作出裁定,到底是誰在違法亂紀,法律工作者的道德底線是什麽?
答:我之前已經跟妳解釋過“不會立案”。還需要註冊什麽?沒有立案,怎麽可能有審判?沒有審判,哪裏來的裁決?
追問:妳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會!!在立案階段不予立案的,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並說明理由;在審判階段,如果法院不認可,要麽作出“駁回起訴的決定”,要麽“駁回訴訟請求”。壹是不予受理(形式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二是駁回xxx(實體審查認定)。。。這不是我能解釋的,妳應該知道。
回答:關鍵問題是:這不是妳第壹次起訴壹審案件!妳有“犯罪記錄”
後續:又沒收。這個案子是從哪裏來的?法院沒有對實體進行審理,也沒有對我的訴訟請求做出判決!!法院只是在立案起訴條件審查階段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該案例不存在!!
後續:前壹個訴訟不符合立案條件,但只要我後壹個訴訟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就得受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2條。這不需要任何辦法。如果他裝修的時候沒有得到妳的同意,他會對損壞的房子進行賠償,未損壞的需要恢復原貌。如果妳同意原來的裝修,而且妳認為裝修可以用,對方可以打折賣給妳。妳覺得不能用,就讓對方拆了,把房子恢復原貌。
附相關法律:
司法解釋在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的,租賃期限屆滿或者合同終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構成附屬物的裝修、裝飾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或擴建所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