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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包括。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建築物是指人工建造並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間用於居住、生產或儲存物品的設施,如房屋、辦公樓、車間、倉庫等。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固定在土地上和建築物外部的壹些設施,如道路、橋梁、隧道、城墻、堤壩等。

二、客體損害責任免責:

1.客體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除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的,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3.第三方的過錯;

4、受害人故意(免責)或受害人的過失(完全過失免責;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過錯方抵銷)。

三、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分類

在民法理論中,由於確立歸責原則的標準不同,學者們對歸責原則體系的構建分歧很大。主要有壹元論、二元論、三元論。我國的主流觀點認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以下三種: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德國民法典》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有義務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都是關於過錯責任的法律規定。其基本精神是:無過錯,無侵權責任。因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是決定過錯責任是否成立的必備主觀要件。。

過錯原則作為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適用於壹般侵權行為,其他歸責原則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過錯的判斷標準通常是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相結合。如果主觀標準可以用來確定故障,就沒有必要使用客觀標準。只有當主觀標準不能用來確定意圖時,才可以用客觀標準來確定過錯。所謂客觀標準,就是普通人關註的標準。如果行為人只要稍加註意就能預見壹種情況,但他沒有註意,那他就有過錯。但是,無論是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就其本質屬性而言,還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錯程度影響責任,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當與過錯程度相壹致。比如《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但在多重歸責原則體系下,確定責任時除了考慮行為人的過錯,還應考慮其他因素。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包括過錯推定。過錯推定的構成要件與壹般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的構成要件相同,即損害後果、因果關系、行為違法性和過錯。只有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被害人舉證前三要素後,法院才能推斷行為人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否則推定過錯成立,行為人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在確定侵權責任時,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不需要推斷行為人有過錯,但其適用範圍是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民法典》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是我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在無過錯責任下,侵權有三個構成要件:損害後果、行為違法性和因果關系。受害人需要對上述三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而不需要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法定抗辯外,行為人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進行抗辯。出於免責的法律原因,行為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至於第三人的責任,只有在特殊侵權法中有規定時,才能成為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如《海洋環境保護法》。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責任歸責原則。它是對另外兩個歸責原則的補充,其適用範圍是嚴格限定的,前提是雙方都沒有過錯。《民法典》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都是關於公平責任的原則。至於“根據實際情況”壹詞,可以理解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當法律規定必須賠償時,法官不能判決壹方承擔全部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建築物是指人工建造並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間用於居住、生產或儲存物品的設施,如房屋、辦公樓、車間、倉庫等。以上是關於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包括什麽的知識。如果有什麽不知道的,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找法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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