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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糾紛如何處理?

第壹,不同的泄露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漏損,形成商品房質量糾紛的法律關系。

2.樓上住戶裝修房屋、改造管道、用水不當造成的漏水,形成了財產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樓下住戶裝修造成屋頂損壞導致漏水,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房屋長期使用導致防水材料自然老化導致滲漏,也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 * *設施設備造成滲漏且已過保存期的,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其次,不同的法律適用於不同的泄漏原因。

1,商品房質量糾紛的法律適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五年。”

(1)適用這壹條款的前提條件是確定開發商所建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

(2)漏損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害的,開發商還應當依據《民法通則》(2021.1有效)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3)如果滲漏是由受害人及其相鄰方造成的,即使在五年保修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4)如果滲漏不僅是由於開發商所建房屋質量問題造成的,而且是由於滲漏受害人及其相鄰當事人裝修不當造成的,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2.房屋裝修、管道改造、樓上住戶用水不當造成漏水適用的法律。

3.該法適用於裝修時樓下住戶屋頂損壞造成的滲漏,以及房屋長期使用導致防水材料自然老化造成的滲漏。

4.樓下住戶裝修時造成樓頂損壞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但由於房屋長期使用,防水材料自然老化,相鄰當事人不存在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只是為了尋找解決辦法,應當根據泄密的原因來確定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根據上述相鄰關系的規定,住宅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系可以概括如下:

(1)壹方應為另壹方提供便利。

(2)相鄰方應當為對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3)相鄰關系中的責任承擔,按照物權侵權原則和《民法典》(2021.1有效)中的侵權行為規定處理。如果相鄰人沒有主觀過錯,沒有客觀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仍然不能構成物權上的侵權,也不可能因為相鄰關系的存在而使相鄰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系,需要承擔責任,這是壹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為有相鄰關系,需要提供便利,這是符合情理和法理的正確認識。

(五)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互相幫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以損人利己的方式損害公共利益。

5.* * *該法律適用於設施和設備造成泄漏且保存期已過的情況。

* * *除人為破壞外,水管的維修應由破壞者負責。開發商保修期滿後,應有專項維修資金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商品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單個房屋內的業主或者單個房屋內的業主與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壹般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 *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 *用的壹些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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