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絕遷出壹般屬於民事糾紛,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第二,侵占罪的對象是什麽?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的客體包括兩類:壹類是行為人保管的他人財物;另壹種是行為人所持有的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
1,他人財物代為保管。
代為保管是指“行為人代替他人保管”,但不能理解為代為保管只是指行為人基於某種事實而不接受他人委托代為保管,也應理解為他人主動委托行為人代為保管。
2.忘記事情
失主失去控制的所有財產都是遺忘物,失去控制的時間長短和能否回憶起留下的時間地點都不會考慮。
3.埋藏的物體
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的財產。理論界對刑法規定的埋藏物是私人所有還是國家所有存在爭議。第壹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能夠確定其合法所有人的,但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第二種觀點認為“壹般來說,國家和單位都沒有埋藏物”。“他人”是指其他個人,不包括國家和單位。第三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埋藏物。
3.承租人拒絕退房怎麽辦?
1.如果租住的房屋存在質量缺陷,不應以拒絕騰退房屋的方式維權,而應另行解決。
租約到期後,承租人不時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房。租賃房屋確有瑕疵,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相關證據,計算正確的損失金額,向出租人主張賠償。律師認為,不應該用“針鋒相對”來解決問題。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不得拒絕騰退房屋。
2.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絕返還房屋導致房屋所有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比如律師說,房東把房子賣給了第三人,約定了交房日期。因原承租人拒絕騰退房屋,房屋無法按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東應向購房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
3.繼續占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仍需支付。
租賃期限屆滿期間,原承租人不得免除租金。反之,則應按原租金標準繼續支付。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的,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因出租人不能交付房屋而向新承租人承擔原租金+違約責任,其中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為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新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與新租金的差額為出租人的利潤損失,應由侵權人賠償,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未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也應由侵權人賠償。
4.起訴原承租人侵權,督促其盡快退房並承擔損失。
律師認為,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包括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違約或侵權的賠償、租金不能免除,還承擔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
5.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占巢拒不退房,屬於侵權行為。
&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