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有三個特點。
1,社會危害性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害。
即刑法第13條所列的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或法益)的行為。具體表現如下:
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侵犯其他合法權益。
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看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因為社會危害性是對法益的侵害,只有當行為侵害了法益或者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威脅法益)時,才具有社會危害性。
比如故意殺人,因為致人死亡(侵害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侵害生命)的危險,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
如果壹個行為根本不能侵害或威脅法益,那麽無論行為人的內心多麽邪惡,都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
比如A希望通過求神拜佛來“殺死”A。雖然他的“殺死A的想法”是邪惡的,但是A不可能因為他的行為而死亡(不可能侵犯生命)。
因此,沒有社會危害性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再比如,在荒山打獵時,B誤以為稻草人是他的敵人B,開槍射擊。
雖然B“想殺死壹個敵人”是錯誤的,但其行為不能導致B或其他人的死亡。因此,B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以犯罪論處。
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壹。並非所有對社會有害的行為都是犯罪。刑法規定“情節明顯,危害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說明,壹個行為只有嚴重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才能構成犯罪。這是由刑法的特點和我國的刑事政策決定的。
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表明,當某種危害行為能夠得到其他法律的有效保護時,就不應該適用刑法。
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壹直註重擴大教育,縮小處罰,所以輕微的危害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
了解這壹點,有利於從本質上把握犯罪行為與壹般違法行為的區別。
社會危害性是相對穩定性和可變性的統壹。
“相對穩定性”是指某種行為(如殺人、強奸等傳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在某壹時間、地點、條件下相對穩定。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相對穩定性決定了刑事立法應該具有相對穩定性。
“可變性”是指同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不同時間、地點和條件下的發展變化。
因為任何行為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進行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總是根據社會歷史條件來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此外,我國幅員遼闊,但各地發展不平衡,民族眾多,風俗習慣傳統不同,所以同壹行為造成的危害在不同條件下會有所變化。
承認這壹點不僅對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理解和適用刑法也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危害性是客觀性和可知性的統壹。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所以人們能夠認識到它。
立法機關總是根據社會歷史條件,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
通過考察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行為的手段以及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行為與社會發展的偏差,行為與客觀規律的偏差,行為人自身的情況,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等因素,
確定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壹方面,司法機關應根據刑法的規定確定壹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另壹方面,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刑法,這是不可能規定的,對社會有危險!言語的影響因素。
明確這壹點,有利於正確評價社會危害程度,正確處理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關系。
2、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或者說刑法禁止性,即犯罪行為是違反刑法的,是刑法所禁止的。
刑法對犯罪行為的禁止是通過罪刑規範來體現的,或者通過規定對某種行為的懲罰後果來加以禁止。
因此,刑事違法性實際上是指行為符合刑罰規範的假設,進壹步說,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與行為符合刑法的犯罪構成相統壹。
觸犯刑法不僅是觸犯刑法分則,也是觸犯廣義刑法的禁止性規範。
從刑法規範與其他法律規範的關系來看,刑事違法性表現為兩種情況:
壹種是直接違反刑法規範,另壹種是違反其他法律規範。但由於情節嚴重,因而違反刑法規範,在不觸犯刑法的情況下,單純觸犯其他法律,不屬於刑事違法。
刑事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是統壹的。刑法禁止某種行為是因為它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因此,嚴重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或基礎,刑事違法性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形式。
因為社會危害性的內部結構是主客觀的,刑事違法性也是主客觀的。
也就是說,只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在犯罪心理的控制下實施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
刑事違法性是司法機關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司法機關無法直觀認定壹個行為是否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以刑法確定的具體標準來認定,刑事違法性不能附加其他標準。
3.該罰的要罰。刑罰應該意味著犯罪行為應該受到懲罰。
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壹個行為只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法律後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只有當行為應受刑罰處罰時,犯罪才能成立。
應受刑罰處罰,首先從立法角度來說,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種行為,只要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的後果(法定刑),該行為就不是犯罪。
比如《禁毒決定》明確規定“禁止吸食、註射毒品”,但沒有規定吸食、註射毒品的處罰後果,所以吸食、註射毒品不是犯罪。
再如,當刑法分則只規定了聚眾鬥毆罪的首要分子的處罰後果,而沒有規定其他參與者的處罰後果時,說明其他參與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其次,從犯罪行為的壹般性質來看,即構成犯罪的行為通常會受到刑罰的處罰。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任何罪行都必須受到懲罰。
因為犯罪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同壹犯罪也有不同的情節。
因此,刑法規定了犯罪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而不予處罰的情況。
但是,免除刑罰也是以被刑罰處罰為前提的;不應該受到刑罰的懲罰,就不算犯罪。
擴展數據
犯罪構成分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素。
犯罪對象。犯罪客體是指受我國刑法保護並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陸是作為犯罪對象出現的。
對於犯罪客體的理解,要註意三點:第壹,犯罪客體為什麽要成為犯罪的要件,
因為壹個行為沒有侵犯任何合法權益,就意味著沒有危害社會,不構成犯罪。
因此,犯罪客體揭示了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具有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壹獨立存在的意義。
作為受害人,陸的生命權受到了侵犯。第二,法律保護的權益範圍很廣,但並不是所有的合法權益都屬於犯罪客體,只有刑法保護的權益才屬於犯罪客體。
犯罪行為侵害的權益會成為犯罪的客體,生命權是人的最基本權利,必須受到刑法的保護。
第三,我國刑法采用了多種方式規定犯罪對象。
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壹章揭示,本章規定的該罪的類似客體是國家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壹章揭示,本章規定的類似犯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壹章揭示,本章規定的類似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等。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侵害法益的客體的外在事實特征。
犯罪的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觀性。犯罪行為作為壹種人類活動,是由在行為人的意識和意誌控制下實施的各種事實特征構成的。
2.侵害法益。犯罪的種類決定了犯罪行為客觀表現的種類,但只有行為侵害法益的客觀事實特征才能得到客觀解釋。
3.多樣性。犯罪的客觀要件復雜多樣,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特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4.合法性。犯罪客觀方面作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必須在刑法中明確規定,是犯罪構成在犯罪客體方面合法性的具體表現。
5.必要性。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所有犯罪成立的客觀要求。
如果沒有犯罪對象,就意味著沒有特定法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客觀事實,不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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