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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伯對人治的啟示

當然,以上對韋伯觀點的敘述被大大簡化,因此失去了原著的豐富性和歷史性,甚至可能帶有歷史循環論的味道。但是,這不是韋伯的問題,更有可能的是,任何概述都必然帶來問題。如果在這裏不追求細節,而是把韋伯的分析作為壹種思維方式來考察法治和人治的變化發展,我們可以看到,法治和人治都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這種合理性是由歷史和社會構成的,並不具有永恒的普遍合理性。相對而言,法治更具有普遍合理性,但這種優勢並不是法治本身所具備的,而是社會生活的特性所貢獻的。我們可以看到,人治的問題不在於任何壹個統治者都會犯錯誤(其實法治也可以犯錯誤甚至是重大錯誤[20]),而在於人治不能作為長期的治國手段,不能保證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在於領導者是否真的或者壹直都有那麽多智慧和美德,尤其是在高度分工的現代社會。盡管如此,我們必須看到,在壹定的歷史條件下,特別是在社會需要變革的歷史時期,人治不僅是必要的,甚至是必然的。如果我們從這個歷史發展的角度來重新理解中國的歷史,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麽無論創始人或中興如何強調法律,他們事實上都是“人治”。但是,隨著君主的更替,後世的很多君主都會被各種所謂的“天法”或者“祖宗法”,也就是制度所束縛,不能隨意為所欲為,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果不把“法治”作為今天西方發達國家專屬的褒義詞,而是按照法治的中性定義,我認為中國古代是有事實上的“法治”的,即使沒有使用“法治”這個詞。但是,無論是人治還是法治,都不僅僅是君主的意誌。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近代史,可能會對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有新的認識。比如,為什麽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始於上世紀末的“政治改革”,而不是法治?為什麽壹代又壹代的優秀領導人要進行各種形式的革命和改革,而不是試圖保留當時已經形成的某些制度和規則?我們可能會理解,這篇文章的題詞引用了贊美小平同誌的膾炙人口的詩句《春天的故事》。進而,我們可能會更加深刻地理解黨的十五大報告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壹項基本政策的重大意義,以及隨之而來的機構改革和公務員改革。請註意,本文只是主張認真對待人治,並不是為了人治(雖然在中國目前的二元對立話語中可能會出現這種誤解)。我不贊揚或提倡人治。無論是作為當代中國公民,還是作為法學家,我都是對法治抱有希望的,認為法治是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趨勢。但我努力提醒自己的是,不要用個人的希望代替理論分析,不要把個人的欲望或者職業的欲望——法治——神聖化。作為壹個研究社會的學者,我們必須保持冷靜的頭腦,盡量全面地思考法治和人治,把它作為壹個真正的理論問題,分析為什麽法治和人治會以不同的方式長期存在,以及它們存在的歷史條件。或許,這種思維會對強調法治而不要求條件的論調表現出某種“不尊重”;【21】甚至我在這裏的分析和理解本身就是錯誤的,是違背“歷史潮流”的。但是,如果法治是壹個民族的事業,是壹個歷史進程,而不是某壹個或某些法學家的創造,那麽它就不會僅僅因為我個人或任何其他人的這樣或那樣的態度而加速或減速。事實上,我大膽預言“中國現代法治形成的壹些基本條件可能已經具備”。[22]但是,我並不是從傳統思辨法學的角度進行論證。我不認為在我們壹致決心“依法治國”的時候,法治就足夠了(雖然這可能是壹個重要條件)。我仍然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路徑,從經濟基礎和社會結構轉型的角度論證了法治作為上層建築的壹部分形成的現實可能性。我認為,經過中國人民壹百年的艱苦奮鬥,中國社會在經濟、政治和文化這三個最重要的方面的變革已經基本完成。所以,法治在20世紀末成為中國的壹個目標,絕不是偶然,更不是虛幻。但是,如果我們能從韋伯的分析中得到壹些啟示,那麽我們也可以看到,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建立,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壹個主觀目標選擇的問題,而幾乎是壹個社會生活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是由於近代中國劇變後社會發展的要求,是壹個與中國近代尤其是當代的社會改革密不可分的歷史過程,並且始終依賴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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