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加入WTO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要求,中國正在調整標準體系。基本體系結構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標準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強制性技術法規、自願性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另壹部分是標準實施體系,主要包括標準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運行保障體系、信息服務體系等。
根據國家標準體系的總體結構和內容,我國環境標準體系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環境標準的基本體系
1,環境技術法規。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並監督實施。環境技術法規的範圍應包括控制對大氣、水體、生態、生物安全、聲音等環境造成危害的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有害物質的範圍。如有害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光、有害微生物、有害植物等。環境技術法規主要是由現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汙染物排放或控制標準按照國際通行的樣式和內容轉化而來,形成完整的、系統的、可執行的環境法律規範。這壹部分是環境標準基本體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地方環境技術法規由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實施。
2.自願環境標準。這是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聯盟和科研單位在有關各方獲得知識的基礎上形成的,由企業自願采用的環境技術標準。這部分標準應主要包括現行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監測技術規範、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技術標準、環保設備技術標準、環境標誌產品標準等。企業也可以自願采用國際先進的環境標準,如ISO標準、IEC標準和發達國家的相關標準,從而成為自願性環境標準的組成部分。
3、合格評定程序。合格評定程序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通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程序進行合格評定;二是由第三方機構按法定程序進行合格評定。壹般來說,自願性環境標準應通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評估,強制性環境技術法規應通過法定程序由第三方進行評估。具體到環保領域,主要需要建立環境技術法規符合性評價的技術程序和技術支持體系:壹是符合性評價的技術指標體系,如是否以某壹數據作為監測數據,或者以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年平均數據作為符合性評價的指標。另外,在壹些指標中,是以壹個數據還是幾個數據的組合作為評價是否合格的依據,也需要明確規定。二是合格評定的技術支持系統。目前,環境監測機構以行政化和壟斷化的方式運行,被評估者和被評估者的權利不對等,無法保證合格評定的公平、公開和公正。因此,環境合格評定應轉向社會化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不站在政府或企業的立場,只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範,向有需要的主體提供客觀的合格評定結果,作為相關當事人判斷合格與否的技術依據。
二、環境標準的實施體系
環境標準實施體系主要由環境標準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運行保障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三部分組成。
1,環境標準相關法規體系。這是確保環境標準有效實施的法律保障。無論是強制性的環境技術法規還是自願性的環境標準,其地位、作用、性質和效力都應當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確認,才能發揮各自的法定作用。現有的環境保護法規是環境標準相關法規體系的壹部分,但這些環境保護法規應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進行修訂,對環境標準進行重新定位,特別強調強制性環境技術法規的地位和作用。還需要解決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環境技術法規形成和發展的制約作用,消除相關法律障礙。此外,應根據實施環境技術法規的需要,制定壹些專門的法律法規,為環境技術法規的全面有效實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2.運營保障體系。該體系包括組織保證體系、經濟保證體系和技術保證體系。組織保障體系主要解決執行環境標準的隊伍和人員問題;經濟保障體系主要解決執行環境標準的投入和成本問題;技術保障體系主要解決實施環境標準的技術手段和措施。只有同時解決這三個問題,環境標準的實施和執行才有壹個相對完整的基礎條件。
3.信息服務系統。信息服務系統是環境標準實施的重要支撐系統。為了保證環境標準的全面實施,需要通過信息服務系統系統地研究和分析環境標準的發展趨勢、國際水平、科學性、經濟技術可行性、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修訂和制定環境標準的基本原則,從而提供充分的技術依據,從而進壹步完善環境標準,有助於更好地實施這些標準。因此,加強環境標準信息服務體系建設也是今後的壹項重要任務。
總之,環境標準體系的建立是壹項復雜而艱巨的任務。隨著形勢的發展,中國的環境標準體系將更加完善、科學和適用。各種環境標準也將在國家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