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電、炸、毒魚是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違法行為。壹般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律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壹、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水產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的繁殖、養殖和捕撈作出了具體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近海和遠海捕撈,合理安排內陸水域和遠海捕撈。在內陸水域和近海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漁法和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急功近利,竭澤而漁,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危及水產資源的生存和發展。因此,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必須依法懲處。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無論是以營利為目的還是其他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500公斤以上、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2000公斤以上、20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或者在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內陸水域價值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五百元以上,海洋水域價值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進行捕撈;
5.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