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2.違反國家規定,租用國際專線,私自設置交換設備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二)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3、非法外匯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規定,以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件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件以上。
5.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
1.壹般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罪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在認定其數額時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