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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案件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案件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案例,在生活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了解過非婚生子女。在中國,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下面我整理了壹些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案例,大家看看吧。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壹案1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壹起繼承案件。馮某訴稱,其與被告馮女士的父親馮某某為父子關系。馮某某死亡,有權繼承其部分財產,但被告馮女士不同意,雙方對簿公堂。

但馮只有其母親與馮某某簽訂的《撫養協議》壹份,不能證明其與馮某某是父子關系。經審理,馮無權繼承馮的遺產。

原來,馮死後,自稱是馮兒子的馮向馮女士要求繼承遺產。馮說當年馮非婚生下他,馮死了。作為自己的兒子,他有權繼承遺產。馮某某死亡時,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留下壹套房子。馮某某除原、被告外,無其他繼承人。原告與被告就遺產分割問題協商未果,原告馮某將馮女士告上法庭。

庭審中,馮某不能證明自己與馮某是父子關系。馮只提供了壹份《撫養協議書》,上面寫著:“現,我們將撫養雙方之子馮;

雙方經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孩子馮某有權由女方李某(馮某母親)、男方馮某某(孩子父親)參與馮某的生命教育;

2.從2011至1,馮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2000元,直至孩子長大參加工作。"

原告馮某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繼承馮某壹半財產。被告馮女士辯稱馮只有壹個女兒,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認為協議中的“馮某某”不是其父親的簽名。親屬關系的法定認定形式應該是派出所或居委會等有公信力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所以原告無法證明父子關系。

辦案法官解釋,本案是繼承案件,首先要確定繼承人和繼承範圍。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原告主張繼承遺產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房產。從我院房管部門獲得的信息顯示,該房產於2004年轉售他人,並非馮某某的遺產。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存在,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經審理,原告主張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小區房產不是馮某某的遺產,另外原告不能證明與馮某某的親子關系。因此,其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據相關法律,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壹審宣判後,原告沒有上訴,現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鏈接:

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就本案而言,原告馮某主張其與馮某某(私生子)為父子關系,但其並未拿出有力的證明。被告馮女士也否認了這壹事實。原告應先提起訴訟確認與馮某某的父子關系,再根據確認的訴訟決定是否提起繼承訴訟。

2003年8月8日,馬死後,潘與馬的父親馬芳關系惡劣,壹氣之下將兒子帶回娘家。幾天後,馬來西亞與廠家達成賠償協議,約定廠家賠償55196.82元。在得知工廠已經支付賠償金後,潘要求分割他和他兒子應得的款項,但馬拒絕了。

[裁決]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工廠支付的工亡補助金只能在馬的法定繼承人中進行分割。原告潘未與馬某結婚,不是馬某的法定繼承人,不應參與遺產分割。

原告馬X雖是馬的非婚生子女,但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和《繼承法》第10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有權分割馬的遺產。馬的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只有原告馬X和被告馬芳,應當平分。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馬芳支付原告馬x30319.38元,駁回潘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在發生親子關系或撫養糾紛時,往往處於尷尬的地位。因為糾紛往往產生於缺乏證明親子關系的直接證據。這裏的直接證據是指親子鑒定結論,或者親生父親(母親)承認是孩子親生父母的書面證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而這種證據,當事人事前想不到保存,事後也很難收集。目前我國訴訟中親子鑒定是自願的,不能強制。原告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但是,是不是因為這些制度上的限制,讓本該承擔責任的父母逃避了法律的約束,傷害了本該被珍惜的孩子?當然不是。如果法律不能體現公平正義,那麽它的存在就是可悲的。好在法律界有* * *這方面的知識。

作為親子關系案件的原告,自然要承擔舉證責任,但這種舉證責任並不是太苛刻就能實現的。對非婚生子女的舉證責任過於強制,必然難以保護其實體權利。

當原告沒有直接證據時,可以提供各種間接證據,間接證據之間形成證據鏈,這種效果足以讓普通人相信親子關系很可能存在。原告達到這壹舉證水平後,就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舉證責任。

作為被告,他有義務提供足夠的證據推翻親子關系,這對被告來說並不難。如果他沒有其他證據,最終可以通過親子鑒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他仍然拒絕做親子鑒定,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體現了舉證責任的公平性,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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